南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教,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为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 严格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职工的行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纪律成为党员干部职工不可逾越的底线。在保持惩腐高压态势的同时,通过看紧把好第一种形态这个“闸门”,把前三种形态主动落实到位,以常态化严管的方式,有效阻断违纪进程,最大限度地预防第四种形态的发生。

(二)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 贯彻“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宽严相济,对党员干部职工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真正体现严管厚爱。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教育在先、惩处在后,既见“树木”又见“森林”,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

(三)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 。 保持遏制不正之风及腐败蔓延的高压态势,坚持正风肃纪、惩治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形成持续威慑。以惩治促治本,推进体制改革,完善机制制度,治理热点问题,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四)坚持权责统一、担当有为 。 局属科技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健全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严格党内生活,加强组织管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勇于担当,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加大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力度,切实履行好专职监督职责。

三、适用情形

“四种形态”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政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政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虽不构成违纪但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

1 .党员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的;

2 .党员在党内组织生活中,明知自己和同志身上存在问题、缺点而不愿意正视和指出,批评和自我批评轻描淡写的;

3 .党员干部职工在“四风”、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

4 .党员干部职工被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5 .党员干部职工被反映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

6 .党员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7 .党员干部职工对巡察督导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8 .党员干部职工在本系统内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等方面态度暧昧、弄虚作假、措施不实的;

9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导致班子不和谐的;

10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不够严格的;

11 .党员领导干部家风不正、家教不严,配偶、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

12 .党员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或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未如实填报,情节较轻的;

13 .党员领导干部在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中结果为一般或差的;

14 .党组织负责人不正常组织开展党内组织生活的;

15 .党政负责人管理不当,导致所在单位群众来信来访频发或有高层信访的;

16 .主要领导干部“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不力的;

17 .其他需要进行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情形的。

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书面函询:

1 .反映的问题难以调查取证的;

2 .反映的问题比较模糊笼统,须作出说明的;

3 .反映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须引起重视的;

4 .在日常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须由本人说明的;

5 .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中或干部廉政档案信息汇总分析中发现存在问题的;

6 .有反映个人有关事项应报未报或报告不实的;

7 .上级组织转来要求党员干部职工配合落实有关问题的;

8 .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情况。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轻处分或者组织调整 。

1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轻处分的;

2 .党员干部职工有违纪行为,免予党纪政纪处分,应当予以组织调整的;

3 .党员干部职工受到党纪政纪轻处分或工作中不团结、不和谐较为明显,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的;

4. 党员领导干部管理能力不强,导致所在单位管理混乱、内部矛盾突出或者出现严重影响科技系统形象事件的;

5. 党员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导致分管领域出现违纪违法事件的;

6 .其他应当给予党纪政纪轻处分、予以组织调整的情形。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重处分或者重大职务调整。

1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当给予重处分的;

2 .党员干部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职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

3 .党员领导干部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被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

4 .其他应当给予重处分、予以重大职务调整的情形。

(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区别情形进行处理。

1 .涉嫌违法问题线索,原则上主要核实作为立案依据的涉嫌违法问题;

2 .主要违纪问题线索尚未核实清楚的,应当继续核查;

3 .属于重大问题的,应当继续核查清楚后再移送;

4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四、处理方式

(一) 第一种形态适用谈话函询、诫勉谈话、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对照检查等方式;

(二) 第二种形态适用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轻处分和调整分工、调离岗位等组织调整;

(三) 第三种形态适用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重处分和免职、降职等重大职务调整;

(四) 第四种形态适用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方式。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纪律审查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四种形态”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具体体现。各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政治意识,克服模糊认识,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谈话函询、组织调整、党纪政纪处分等手段,运用纪律尺子精心护理好科技系统“大森林”。

(二)压实“两个责任” 。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四种形态”是“两个责任”在纪律建设方面的具体体现。实践“四种形态”党组织负主责、纪检监察组织是专责。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在净化党内生态等方面主动担当,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真正做到严管厚爱。纪检监察部门要找准职责定位,聚焦主业主责,以“四种形态”为标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保持惩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

(三)加强能力建设 。“四种形态”内容具体、指向清晰。科学运用“四种形态”,对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深入开展“学思践悟”和业务培训活动,全方位提高政策把握和精准执纪能力,科学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努力实现执纪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对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尽责的,要严肃追查问责,使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2017 年 6 月 15 日


主题词:南阳市 科学技术局 监督 四种 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040-2017-0000044 宛科〔2017〕36号
科学技术局 2017-09-01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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