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15日
南阳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统筹电子政务项目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推进资源共享,实现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集约化、规范化、绩效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投资,或政府购买服务、以政府名义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含项目的新建、扩建、升级改造以及运维服务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电子政务网络系统、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以及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电子政务安全保障等工程,包括:物理机房、计算机软硬件、政务网络(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部门业务专网、涉密网等)、云计算平台、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等基础设施类;安全防范、电子认证库、政务信息交换等信息资源类;办公自动化、业务管理、应急指挥、决策分析等监管决策类;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呼叫中心等公众服务类(不包括零星的办公电脑和耗材添置)。
第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应以政务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推动应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在提高政务效能、改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评审、分类建设管理、共享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建设或参与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的相关部门(单位)。
第二章 项目申报
多个单位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牵头单位申报。
第八条 上级有明确要求、市政府认可、已落实资金来源,且须当年度建设的项目,可随时受理预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提交《南阳市政府电子政务项目申报表》、项目概算和项目建设说明等相关材料。涉密项目另行规定。
第十条 市智慧办负责对各建设单位申报的电子政务项目进行收集、梳理、汇总,编制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市预审办(见第三章第十一条)审核。
第三章 项目预审
第十二条 市预审办牵头负责对年度建设计划所列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集约性以及项目方案的科学性、共享性进行审核;拟定建设项目的控制性预算建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项目,市预审办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资金预算。
各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应用、安全和运维等工作,配合完成公共电子政务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市预审办每年11月上旬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预审意见。
(一)预审结果为同意实施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部门安排建设资金。
(二)预审结果为暂缓实施的,财政部门不安排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可对项目进行调整,待条件成熟后重新申报。
(三)预审结果为不予实施的,申报单位不得实施,财政部门不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预审意见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市预审办提交调整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市预审办根据需要有权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调度和统筹使用,以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 项目方案评审
第十六条市智慧办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且通过预审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整体规划的一致性、技术路线的正确性、系统的兼容性、系统的开放性、系统的安全性、资源共享性、资金预算合理性等。
评审专家由市智慧办在南阳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中临时抽取,确因行业专业性强,市信息化专家委无法独立完成评审的,可向专业机构或该行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专家团队资源申请,临时使用专业性更强的专家。评审专家依据《南阳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方案编制方应在方案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组修改意见完成方案修改工作,并报评审专家组审阅定稿。定稿后的建设方案,项目单位和市智慧办应同时加盖公章(含骑缝章),不得擅自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需书面报告市智慧办,经市智慧办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修改的必要性和修改方式。修改部分,建设单位和市智慧办应同时备案待查。
第十八条 建设方案通过专家组确认后,市智慧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出具书面通知,并同时报送市预审办、市财政局。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方案通过评审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依据建设方案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建设,确保项目如期保质推进。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90日内向市智慧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市智慧办应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涉众性重大应用的电子政务项目,投资单位按照规划的一致性、方案的科学性、资源共享性原则组织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设备、物资、工程及服务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南阳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智慧办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16〕13号)文件即日废止。
主题词:电子政务 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N001-2017-0000422 | 文 号宛政办〔2017〕76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7-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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