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煤专项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宛政办〔20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南阳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煤专项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2月2日


南阳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煤专项补贴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省、市持续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支持和加快推进我市燃煤散烧治理工作,切实保障居民生活基本需求,现就我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财政资金补贴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洁净型煤质量要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BG34170-2017)标准中的蜂窝煤1号和型煤1号标准。严禁使用褐煤和洗中煤等低质、劣质煤作为洁净型煤原料,各种辅料、添加剂应无毒、无害、无异味,使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所生产的洁净型煤产品必须达到《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BG34170-2017)标准中的蜂窝煤1号和型煤1号标准,其中蜂窝煤1号高位发热量大于等于21MJ/kg,型煤1号高位发热量大于等于24MJkg,全硫小于等于0.5%,挥发分小于等于10%、冷压强度大于等于600N,其他微量元素指标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BG34170-2017)标准。

第三条 洁净型煤产品必须使用包装袋或包装箱进行包装,包装袋或包装箱上应按照GB/T25209商品煤标识的规定进行标识,标识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产品名称、分类牌号、规格型号、净质量、产地、煤质指标、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第四条 在禁燃区以外,未享受“气代煤、电代煤”优惠政策的城乡居民用户,原使用散煤或者普通蜂窝煤的住户(不含商户及以经营为主的住户)改用洁净型煤的,在限额内按实际用量享受补贴价。

第五条 根据市场行情波动情况,洁净型煤补贴标准暂定为200元/吨配额,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解决。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洁净型煤实行限量补贴,每县(区)补贴限量不超过1.5万吨/年,每户补贴限量不超过1吨/年,超出限量部分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第六条 生产配送中心建设补贴按照《南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给予洁净型加工配送中心财政补贴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补贴方式

第七条 洁净型煤补贴采用发放票据方式。由县(区)工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洁净型煤补贴票据(下称煤票),各乡(镇)政府按照居民需煤量向县(区)工信部门申领煤票,村民委员会(社区)向居民发放煤票。工信部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在下发煤票时要加盖公章,建立台账,登记票号、数量、领取时间、领取人等信息,并经领取人签字。

第八条 要严格规范煤票的使用管理。购煤时,买方须在煤票背面签署户主姓名、地址、电话、身份证号,卖方须开具五联收据(买方、卖方、村、乡、工信局)。村民委员会(社区)每月将居民购煤分户清单报上级汇总,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拍照留档备查。乡级政府负责指导、核查村级煤票发放使用工作。

第九条 南阳市中心城区(卧龙区、宛城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六区暂由周边较近县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负责供应,补贴资金由洁净型煤使用方提供。具体事宜由供需双方工信部门参照本办法协商解决。

第十条 每月10日前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将收集的煤票统计上报县(区)工信部门审核,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审计、财政、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有效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二条 市、县(区)工信部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要加强煤票发放和洁净型煤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县(区)散烧办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生产配送企业及乡、村、用户在销售购买中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除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财政部门将扣回专项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三条 居民购买洁净型煤只准自用,不得倒卖或他用。对弄虚作假,非法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三年享受补贴资格。

第十四条 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居民实际购煤量收取煤票。不得非法收购煤票,套取补贴资金,一经发现加倍处罚。

第五章  补贴时限

第十五条 补贴时限暂定为三年,即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

主题词: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煤专项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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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01-2019-0000458 宛政办〔2019〕3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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