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政〔201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9年4月4日
南阳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着力建设具有较强吸纳聚集能力和重要影响力的大城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本暂行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阳市卧龙区、宛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其他县市可以参照执行,不得自行制订高于此文件规定标准的优惠政策)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财务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二)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迁移变更至我市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卧龙区、宛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所在区纳税;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3.年上交地方级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
(三)符合以下任一条款即可视同为总部经济企业:1.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央企、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南阳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2.上市公司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含区域性股权交易企业);3.企业具有行业领军地位或其他特别优势地位,经市政府“一事一议”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
(四)对在我市注册经营纳税,又转移到本市范围内其他县市区的企业,不得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
二、奖励扶持政策
(一)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纳税年度内,企业每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达到1000万元的,次年起三年内,由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具体奖励数额由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达不到1000万元的,不予奖励。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在南阳市无自有办公用房,自认定之日第2年起,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每年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在南阳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人才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诸葛英才计划”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市外企业在南阳市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南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现有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标准享受激励政策。
(五)通过“一事一议”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的,扶持政策另行约定。
三、保障机制
(一)组织机构。成立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卧龙区、宛城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招商和会展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和会展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总部经济企业申请,每年复查已经备案的总部企业,建立总部经济企业信息库等工作。卧龙区、宛城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各自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责任部门,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总部经济发展。
(二)认定程序。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集中受理新注册和新迁入的总部企业申请,并召集相关部门予以核实;核实后的初步认定结果报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动态更新全市总部企业名录,将年度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出名录,做好总部企业服务和监管工作,公开总部企业核定、承诺贡献和签订合作协议等有关情况,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三)政策实施
1.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市、区财政安排年度总部经济发展奖励资金并按比例列支。2.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财政扶持奖励原则上一年集中申报办结一次,合同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3.本办法所列的优惠政策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重复,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四)约束措施
1.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或奖励后在南阳市的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10年内不得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不改变企业在南阳市的纳税义务;对违反此条规定的,由相关业务办理部门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2.总部经济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3.总部经济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的,相关业务办理部门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此前有关总部经济的相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市招商和会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主题词: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N001-2019-0000447 | 文 号宛政〔2019〕13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9-04-08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