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殡葬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1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殡葬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0日


南阳市殡葬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实现殡葬惠民,保障群众逝有所安,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殡葬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活动。

第三条 所有殡葬服务要坚持文明节俭、移风易俗、便民利民的原则,破除陈规陋习。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殡葬服务管理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殡葬执法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要立即回应处理。

第二章  殡仪服务

第六条 医院太平间是暂时存放亡故人员尸体的场所,禁止承包经营,禁止进行吊唁等以盈利为目的的殡葬服务活动。

第七条 未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禁止私自设置殡仪服务站。

第八条 殡仪服务站设置要符合《河南省殡葬事业单位规划》《南阳市民政局殡仪服务站设置标准》的要求,基础设施、服务功能要完善,并按比例配置高中低档灵堂。其中,中、低档灵堂要占灵堂总数的80%以上,方便群众治丧。

第九条 有偿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要公示上墙;有偿服务项目必须向丧户提供《服务明白卡》,由丧户亲属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未经丧户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提供附加有偿服务。

殡仪服务机构要把所在辖区及上一级民政部门投诉电话公示在显著位置。

第十条 灵堂内不得摆放使用封建迷信用品;所用物品要低碳环保,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殡仪服务站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等冥品,不得吹奏响器,不得进行扰民活动。

第十二条 低保户、特困户在殡仪服务站治丧期间,房间费享受五折优惠。

第十三条 殡仪服务站灵堂及所包含的基本服务内容(水晶棺、可循环使用花圈、幕布、电子屏、桌椅板凳、空调、休息室等)收费实行限额制度,低档灵堂每天不超过500元,中档灵堂每天不超过1000元,高档灵堂每天不超过1500元。

第三章  火化服务

第十四条 居民亡故后要实行火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

第十五条 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各级医院不得擅自允许转运遗体。

经民政部门同意需要转运遗体的,由市、县两级殡仪馆专用车辆接运,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运送遗体。

第十六条 殡仪馆要按照“十具备一达标”(“十具备”即殡仪馆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美观;告别厅设施齐全;火化车间安全达标;火化炉技术标准合格;冷藏设备清洁美观;殡仪用车满足需要;骨灰存放设施符合标准;队伍素质过硬;规范服务便民利民;信息化系统完备。“一达标”即各项指标环保达标)的要求配置馆内基础设施,满足群众办丧需要。

第十七条 殡仪馆要按照“四免一不准”的要求,免收拉尸、抬尸、火化、冷藏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不准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丧户收取预约定金。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为每具尸体免除900元;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免费标准,每具尸体免除费用不能低于600元。

第十九条 殡仪馆在承办遗体火化时,必须要求丧户或丧事承办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经办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遗体火化后,应向丧户或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第二十条 殡仪馆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对丧户的需求应当迅速安排回应。

第二十一条 殡仪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丧户提供温馨、文明、优质服务,严禁刁难丧户,严禁收取丧户财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保险部门应当根据火化证等相关手续发放丧葬补助金等费用。

第四章  安葬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要执行国家殡葬改革政策,主动宣传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祭扫。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不得兴建公墓设施。

第二十五条 公墓设置要符合规划、布局合理,节地生态、绿化美化。

第二十六条 骨灰公墓不得开展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要严格按照民政部门批准的面积、经营范围建设经营,严禁超面积、超范围建设经营。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公墓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墓碑高度不超过80公分;地面倡导不硬化,地下不建硬质墓穴。

公益性公墓要按节地生态要求建设,单人墓穴和双人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0.5平方米,墓碑高度不超过50公分。

第二十九条 已建成使用的经营性公墓必须开辟节地生态安葬区,今年节地生态安葬区面积不低于公墓总面积的10%,并逐年增加,三年内达到总面积的30%。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100%,减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提倡使用可降解墓具或直接将骨灰撒入土中,鼓励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环保葬法。

第三十条 对不保留骨灰以及实行节地或生态安葬者予以奖励,不保留骨灰的奖励5000元,实行生态葬法的奖励2000元,实行节地葬法的奖励1000元,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

第三十一条 经营性公墓每个穴位销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要为低保户、特困户提供免费安葬区。

第三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要按照安葬范围为丧户免费提供墓穴,只收材料成本费用于日常维护,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批准,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公益性墓地不得对外经营销售,禁止从事经营谋利活动。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公墓及以外地方建设活人墓、豪华墓、大墓穴;严禁骨灰装棺重葬、散埋乱葬。

第三十四条 与公墓相关的宣传活动,需报请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严禁进行虚假宣传。

第三十五条 加强少数民族殡葬设施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群众殡葬需求。

第三十六条 宣传引导群众抵制封建迷信、奢侈浪费、相互攀比等不良丧葬风气,树立厚养薄葬、保护环境、造福后人的文明殡葬新风尚。

第五章  殡仪用品市场第三十七条 殡葬用品经营门店须向辖区内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服从殡葬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

第三十八条 禁止销售纸扎等具有迷信色彩的丧葬用品,禁止在火化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三十九条 殡葬用品经营门店要实行“一物一标”,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第四十条 骨灰盒、寿衣等殡葬用品必须明码标价,设定不同价位、不同档次供丧户自愿选择,利润不得超过20%。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殡葬管理、公墓管理、价格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处罚:

(一)居民亡故后不实行火化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

(三)将骨灰装棺土葬的;

(四)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散埋乱葬的;

(五)治丧过程中存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燃放烟花爆竹,抛撒、焚烧冥币、纸钱,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正常生活的。

(六)各级医院未经民政部门同意,擅自允许转运遗体或不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接运遗体造成棺殓土葬的;

(七)殡仪服务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刁难群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索贿受贿的;

(八)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保险部门未根据火化证等相关手续,对应当火化而未实行火化的亡故人员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等费用的;

(九)未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兴建公墓、公益性墓地、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

(十)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超出有关规定的;

(十一)公益性公墓超范围提供安葬服务、对外销售经营、从事经营谋利活动的;

(十二)经营性公墓宣传内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虚假宣传,具有欺诈行为的;

(十三)殡仪服务收费未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标准,在规定标准以外加收额外费用的。

(十四)公益性公墓价格的制定未根据民政部门有关管理办法,向属地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非营利且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的;

(十五)经营性公墓价格虚高,违反保本微利原则定价的;

(十六)殡仪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十七)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

(十八)公墓、殡仪服务机构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未经丧属同意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指定丧属选用殡葬服务用品和项目,提供附加有偿服务并收费的;

(十九)殡葬用品未明码标价,未注重满足中低收入群众需求,价格虚高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丧事承办人,是指死者亲属;死者没有亲属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其丧事承办。

第四十三条 少数民族、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0日起实施。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主题词: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殡葬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9-0001089 宛政〔2019〕23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08-22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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