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飞地经济”利益分享机制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通知

关于完善“飞地经济”利益分享机制 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外资〔2019〕485号

主办单位: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索引号:10010-0100-2019-00003

制发日期:2019年06月29日

关于完善“飞地经济”利益分享机制 

促进开发区 改革创新发展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为支持“飞地经济”发展,促进开发区跨区域合作,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计局、税务局研究制定了“飞地经济”合作双方在财政、税收、统计等方面的利益分享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划限制,以最新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主要载体,在平等协商、自愿合作的基础上,以生产要素的互补和高效利用为直接目的,在特定区域合作建设开发各种产业园区,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益分配等合作和协调机制,实现互利共赢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

(二)创新“飞地经济”合作机制,支持省内资金实力较强、园区开发经验丰富、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开发区与土地资源相对宽松的开发区合作共建“飞地经济”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完善产业链条,做大做强优势产业。“飞地经济”园区的设立,应明确园区名称、面积、四至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开发区目录公告的四至范围)等信息,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飞地经济”利益分享期原则为10年。“飞地经济”合作双方根据本通知制定的飞入地和飞出地利益分配机制,需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计局、税务局备案。

1.“飞地经济”园区全部税收收入,包括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缴纳的税款由飞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新上产业项目达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5∶5比例分享。既有企业迁入园区项目投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前5年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6∶4比例分享,后5年按4∶6比例分享。以“股份合作”模式开展合作的,收益按照双方股本比例分成。

2.按照在地统计原则,“飞地经济”园区相关统计指标实行在地统计,由飞入地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利益分享期内,全额计入飞入地。考核时,按照利益分享比例以标注形式计入飞出地,同时飞入地要进行相应的扣除,确保统计数据的不重不漏。

(四)省级统筹产业集聚区投资基金和相关专项资金,对“飞地经济”园区和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整合各类资源要素,助推“飞地经济”发展。

(五)各地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探索发展“飞地经济”的新模式、新路径,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计局、税务局将根据情况,研究制定更多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适时出台相应考核奖励办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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