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政〔2019〕30号
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9月16日
南阳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南阳市城市河道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河道、湖泊、坑塘、人工水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市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白河、南水北调干渠、水库等的建设和管理(防汛工作除外),不适用本办法。
城市河道沿河绿化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城市绿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南阳市中心城区是指环城高速公路环线合围范围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所辖的高速公路以外区域及高铁片区。
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包括水域、河槽、堤防、护堤地、沿河绿地、引水泵站、水闸和向河道供水的管涵等。
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第四条 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综合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规定职责,实行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级筹资、分级建设、分级管理。
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保障河道防汛排涝的功能,保护河道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风貌,以及沿岸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南阳历史文化名城风貌。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白河城区段、水库的防汛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已综合治理后的城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城市河道专管机构南阳市市区河道管理处负责市级财政投资综合治理的城市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管理的河道界线范围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的实施范围(以工程竣工图为准)。
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中心城区坑塘、沟渠以及市级财政投资综合治理工程范围以外的河道(含支流)的整治(包括清淤疏浚、控源截污、拓宽加固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河道管理要贯彻落实河长制,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八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渔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好本办法。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城市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市河道设施的规划建设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防洪规划,符合城市发展要求。
城市河道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不得占用城市河道用地,已有的不符合城市河道设施建设规划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法限期拆除。
第十二条 城市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应当包括截污纳管、疏浚清淤、护岸改造、景观绿化、生态保护与治理等内容,以及建设调配水、防汛排涝、水文水质监测、管理养护等附属设施工程。
第十三条 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施工相关的水文、气象、地质、地下管线资料,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编制和实施地下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周边生态环境等各类保护方案,以及相应的防汛抢险应急方案。
建设单位向有关单位调取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时,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城市河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置工程渣土应当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单项清淤或者挖土超过五千立方米的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其工程渣土的处置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编制工程渣土处置方案报送建设单位备案,并按照处置方案实施。处置方案应当明确处置方式和处置地点,并符合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水利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处置工程渣土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实施处置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河道保护和管理范围以城市河道规划用地红线为准;未按照规划实施的,以实际城市河道整治绿线为准。尚未按照规划整治的建筑及设施,其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退让到位。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城市河道的接收工作。
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记手续,并提交整治建设、设施保护和相应的防汛应急方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河道分级管理范围,将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城市河道分别交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河道养护管理规范、城市河道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城市河道专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城市河道养护运行费用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河道的跨河桥梁、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底部标高,应当高于设计洪水位高度,并按照防汛的规范要求,予以超高预留;河道宽度不大于三十米的位置,应当采取一跨过河的措施。
第二十条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河道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并在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证。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河道的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确需继续占用、挖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占用、挖掘城市河道只能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外二十米以内实施高堆土、深基坑开挖、打桩、爆破等危及城市河道安全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施工保护方案,于开工前十五个工作日报送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范围内城市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城市河道原状。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城市河道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城市河道防汛排涝体系和洪涝灾害预警监测系统,做好城市河道的防汛排涝、预警和险情处置工作。
城市河道用于调配水及其他功能的闸泵设施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防汛排涝要求。在汛期,闸、坝、泵站的启闭应当按照城市防汛预案的规定实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调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河道排水通畅和设施安全。对不符合防洪标准、城市河道规划和其他技术规范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等建设工程,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生态补水水量分配工作,拟定河道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景观水位的控制和调度管理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河道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城市河道景观水量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 沿城市河道设置、扩建、移动排水口的,应当事先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工业项目和新建住宅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河道。已建成的工业项目和住宅类建设项目具备城市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条件的,应当按计划实施纳管改造。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沿河两岸新建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污染物经处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应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二十八条 负责管理城市河道附属设施的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牢固、整洁、完好和安全,对影响城市河道功能和安全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窃、毁坏防汛、环保、水文监测、测量及通讯照明设施,损毁堤防、护岸、闸坝及建筑物;
(二)擅自从城市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
(三)倾倒垃圾、粪便、废料、泥沙、工程渣土等废弃物;
(四)洗刷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或者倾倒污水等其他危害城市河道水体的行为;
(五)在城市河道内洗涤、洗澡,或者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物;
(六)在沿河护栏、杆线、树木、绿篱等设施或者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七)损坏河道沿岸的花草、树木、草坪;
(八)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沉置船舶、设置拦河渔具;
(九)擅自从事搭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开设经营场所、实施景观光亮工程等活动;
(十)在涵闸闸口、泵站进出水口等禁止停泊区域内抛锚停船;
(十一)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河道和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
主题词: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N001-2019-0001184 | 文 号宛政〔2019〕30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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