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政办〔201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22日
南阳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创造商业和贸易机会,以及为电子商务产业提供支撑服务的经营性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支撑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章 培育产业发展
第三条 租金补助
在电商园区内设立展销专区(体验中心、展厅)、公共服务设施(培训室、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年孵化企业30家以上的,对主办方或运营方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补助。单个园区补助上限100万元。补助金额以经营主体提供的租赁协议及租赁发票为准。
第四条 落户奖励
(一)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市设立总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结算中心、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研发中心,上一年度在我市总营业收入超5亿元并实际纳税,且承诺在我市经营期限为3年或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落户奖励100万元,奖励分3年分别按50%、30%、20%的比例发放。
第五条 发展奖励
(一)鼓励园区建设。对各地设立的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年网络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20家以上、年网络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二)扶持销售型电商企业发展。对上年度网上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大宗商品为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农产品为10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最高标准,每增加5000万元(大宗商品为20亿元,农产品为3000万元)销售额增加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上限100万元。
对实现线上跨境年出口额首次达到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每增加1000万美元出口额增加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上限100万元。
同一企业的国内网上销售额和跨境网上出口额可分别计算,可同时获得相应奖励。
(三)鼓励服务型电商企业发展。对上年度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150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营业额增加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上限100万元。
(四)鼓励电商平台项目发展。对围绕我市主导产业、专业市场和家政生活服务等行业领域自建或引入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农产品类平台年交易额分别为0.5亿元、3亿元、6亿元),分别给予平台运营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五)支持电商重大项目建设。对列入电子商务产业专题重大项目、服务全市、当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当年建成投运的电商数据中心、大宗产品交易平台、物流信息平台、细分行业电商平台投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扶持海外仓建设。在我市注册的年跨境电商交易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电商企业自建100平方米以上的海外仓(需提供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设立境外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按30%给予资助,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 贡献奖励
(一)每年从全市电子商务发展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中,评选出优秀县(市、区)和先进县(市、区)各1个,分别给予50万元和3O万元奖励。
(二)扶持成长型企业。对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增加100万元给予30万元奖励,连续奖励3年。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财政贡献特别大的企业,相关奖励政策“一事一议”。
(三)培育初创企业。对创办不超过两年且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自成立或认定年度起,前3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予以全额奖励,第4、5年按50%予以奖励。
第七条 示范创建奖励
(一)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新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电商示范园区(基地)、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乡镇、市级电子商务示范村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示范与国家、省级示范之间不重复奖励。
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企业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银行授信额度。企业成功贷款后,由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补贴不超过50%的银行利息。
第八条 招商奖励充分发挥各县(市、区)、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招商积极性,按照“谁引进、奖励谁”的原则,建立奖励机制。将新引进项目运营后第二年所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OO万元。
申请奖励需事前向市、县两级商务部门备案,引荐成功后按规定奖励。
第九条 物流补贴
(一)支持快递物流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电子商务物流园、配送中心、标准化仓储设施和电子分拨中心,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按投资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电子商务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物流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补贴金额以经营主体提供的发票进行核算。
(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线上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及以上,对物流服务商提供的直邮、头程、尾程产生的跨境递送物流费用,按物流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人才补贴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电子商务高级专业人才,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电商人才参照诸葛英才计划予以落实。
第三章 优化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 加大财政支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本着“谁受益,谁支持”的原则,全市各级财政要对电子商务发展给予重点支持。市财政每年拿出不低于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发展电子商务的优秀县(市、区)、先进县(市、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和优秀示范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各县(市、区)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拿出专项资金,培育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降低准入门槛
全面清理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前置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全面推进“先照后证”“多证合一”改革,全面推广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放宽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条件,落实“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政策。
第十三条 实行代办领办
加大电子商务企业招引力度,对于招引入驻本辖区内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的经营主体,实行全程专人专项服务制度,建立“一个项目一个团队”的代办领办服务机制,各部门确定专人,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合理降税减负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依法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到2020年底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第十五条 强化金融扶持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市级出台的针对中小企业支持的金融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企业。
第十六条 加强用地支持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统筹安排电子商务项目用地,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新指标,并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保障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用地需求。鼓励利用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前提下,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电子商务项目用地。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大电商快递物流园区相关仓储、分拨、配送等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并优先供地。对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园区的,在不变更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扶持,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需要市级财政扶持的项目,县级审核通过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至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对于不需要市级财政扶持的项目,可由县级商务、财政部门参照市级项目评审办法,自行组织评定并予以奖励扶持。
第十八条 由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商务、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及第三方机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经县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定,出具综合评审意见,报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兑现。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类奖补资金,除明确规定由市财政承担之外,中心城区(含卧龙区、宛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经营主体及市电商产业专题重大项目,由市级财政和受益地财政各分担50%;其他企业奖补资金由受益地县级财政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当年市定重点支持方向,出台项目申报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按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各经营主体获得的奖补资金,可用于电商及物流领域的设备购置、政策及理论研究、标准及品质认证、溯源体系建设、宣传推介、人员培训等方面,不得用于购买流量、人员工资及奖励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奖项,除贡献奖及特别注明可以并列享受的奖项之外,同一经营主体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请本办法所列奖项的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物流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确保项目落地实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经营者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以及有不良纳税记录、不诚信守法经营、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的,不得申请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经营主体税收数据以市县财政部门统计为准;跨境电商数据以企业后台数据为主,参考海关或物流数据综合确定;销售额、营业额均以纳税发票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南阳综合保税区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
主题词: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N001-2019-0001390 | 文 号宛政办〔2019〕41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9-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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