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政办〔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阳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依据国家、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林业局、人民银行南阳支行、税务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组织市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市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现代物流、仓储、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等为主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市场开拓能力、产业带动能力和生产服务能力,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及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 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按照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 经认定的市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市财政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的市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现代物流、仓储、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主营业务收入(交易额)占经营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经营规模。(1)农、林、牧、渔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2)加工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型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3)农业生产服务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4)现代物流、仓储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5)外向型出口企业,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6)农产品电子商务类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处于盈利状态;按规定提取折旧后,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职工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市内同行业平均水平;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在本市内建立一定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辐射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等要素为纽带,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形式,与农户建立比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为农民提供生产性服务,助力发展现代农业。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全市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八)对目前经营规模暂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1)在精准脱贫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表现突出的;(2)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表现突出的;(3)绿色化、品牌化发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产业振兴,表现突出的。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企业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八)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现代物流、仓储、电子商务、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可以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
第九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应出具信用报告予以证明;完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提供;环保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征求本县(市、区)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提出初步意见,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确定。
(五)经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作为市重点龙头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市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市重点龙头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监测内容见附件),按年度分行业定期公布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重点龙头企业上报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市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情况统计表、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的资信证明、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带动农户情况证明,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市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三)分析评价。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材料,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并上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
(四)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对监测结果进行审定,报市政府确认。
第十四条 统计监测结果合格的市重点龙头企业,保留资格,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统计监测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审定后的龙头企业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变更经营范围等,需对其市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及时将企业变更情况通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制定的《南阳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宛政办〔2005〕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南阳市重点龙头企业统计监测表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0日
主题词: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N001-2020-0000087 | 文 号宛政办〔2020〕1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0-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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