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税收减免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生产企业名单申报指南
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国资委 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为方便企业申报,特制定该申报指南。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予以动态调整。
(一)医疗应急物资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监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三、企业申报要求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两类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上述第二条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填写申请表及信用承诺书(附件2、附件3)。
企业申报流程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2020年3月11日前填写表格和承诺书向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申报,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首批报送后,视情况开展后续企业申报,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加强名单企业管理和服务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加强信用监管,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整出名单,并记录负面信用记录,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联合惩戒。
附件:1、南阳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业务负责人联络电话
202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