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监管职责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2015年12月起,中央、省委先后启动了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2017年9月,我市印发了《南阳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宛发〔2017〕25号),要求2017年年底,实现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到2020年,完成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监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新的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有效解决了多头重复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的问题,但由于改革涉及跨领域划转权限、整合队伍,跨层级划分事权、统筹调度,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因其综合性而需要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厘清行政处罚职能划转后管理与执法职责边界,加强部门间的执法联动,推进城市执法“重心下移”,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为此,在充分借鉴北京市、浙江省、湖南省、福建省、郑州市、海口市等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先进经验,起草了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监管职责的通知,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二、出台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三)《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四)《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36号);

(五)《南阳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宛发〔2017〕25号)。

三、起草过程

2020年2月13日,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起草了《关于明确行政职能部门与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边界健全协作机制和市区两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执法工作职责的通知》,经市政府批示后,征求了“六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编办、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管理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利局10个单位意见,后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共征求到26条修改意见。对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采纳,经多次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并更名为《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监管职责的通知》。之后,经市政府进一步认真审查、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文件草案。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部门(属地)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涉及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对其主管领域内审批或者主管事项实施全程监督管理,继续履行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监督检查等职责,需立案处罚的,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同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巡查、监督和问题发现以及查处落实,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源头治理,依法对未经审批、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和本级审批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属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依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巡查发现、举报、劝阻、制止、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强制拆除等职责,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二)推进城市综合执法“重心下移”

为切实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城市综合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36号):“设区的市原则上以区一级执法为主”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纳入城市综合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实施与上述范围内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统一下放到区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推动执法事项属地管理,进一步强化区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主体地位,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严格追究责任

按照职责分工,依次分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属地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或组织在履职关键环节所负有的责任,未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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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20-0002016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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