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35号)和《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豫政办〔2020〕7号)文件精神和任务,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 2020年年底,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落实,信用报告广泛应用,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落地见效,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不断完善,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新型监管机制初步建立。到2022年年底,行业信用监管实现全覆盖,信用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
三、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 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各部门、各县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健全容缺受理信用承诺制度。 全面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分领域制定信用承诺书标准模板 ,依托信用网站及各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规范信用承诺办理流程,明确适用信用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并在行政服务大厅等窗口公示。(市政务服务与大数据局牵头,各部门、各县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在线承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将纳税人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并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市税务局牵头,各县区分别负责)
(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读本,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各部门、各县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政务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依据国家、省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逐步形成规范的信用报告标准体系。积极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跨区域互认和应用。(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南阳市中心支行牵头,各部门、各县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一)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事项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各部门、各县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 “信用南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或市政府网站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市政务服务与大数据管理局负责)
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治理专项行动,力争实现全市重错码清零。完成 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加大消费投诉公示力度,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编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 鼓励市场主体在 “信用南阳”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等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开展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政策解读与宣传推广活动。(各部门、各县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托 “信用南阳”网站,开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愿注册功能,规范注册信息格式,细化注册流程。(市发改委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负责)
(三)探索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全市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市发改委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负责)
各部门要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大力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部门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要建立完善信用分级分类制度,每年定期产生监管对象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风险较高、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一)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各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及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各县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 限期整改的失信主体清单,按照 “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行业部门要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各县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依托全市统一的联合奖惩系统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定期推送并向社会公开,重点实施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健全重点惩戒措施的成效统计与反馈机制,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格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税务局、人行郑州南阳市中心支行、南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要将省联合奖惩系统嵌入市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等政务系统,实现自动化联合奖惩,推动联合奖惩案例的归集反馈。(市政务服务与大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四)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教育局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失信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数据清单,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恶意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或农民工工资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公开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部门、各县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在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基础上,完善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机制。探索建立跨地区、跨部门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各县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一)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水平。 充分发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 “互联网 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动市信用信息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覆盖各县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 “信用南阳”网站或其他渠道,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各县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提升信用大数据监管能力。 依托市 “互联网 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市场信用、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构建智能化信用监管监测预警系统,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牵头,各部门、各县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加强全市一体化信用信息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协同监管、信用监测预警等提供技术服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负责)
(四)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牵头,各部门、各县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引导会员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市民政局牵头,各县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推动征信、信用评级等信用服务发展,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与大数据管理局、人行南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 “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信用监管配套制度,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部门、各县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在有条件的县区及市场监管、环保、交通、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各县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快建章立制。依据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研究出台相关地方性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各县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牵头,各部门、各县区按职责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