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阳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本办法的背景及目的意义

目前我市市级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共有六支,但撬动社会资本支持产业发展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根据市政府要求,借助国内知名基金管理公司的品牌优势,依托其专业的基金管理能力和丰富的投资募资能力,通过设立基金来打造我市的支柱产业,实现项目资金主要靠市场解决。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在原有《南阳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宛财金〔2018〕29号)的基础上补充制定了《南阳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基金的概念和设立方式

《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南阳市政府投资基金是由市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视运作和管理情况增加财政预算资金后续投入。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可用于滚动投资。

政府投资基金可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基金、子基金(政府投资基金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运作,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母基金是指可投资于子基金和项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

(二)进一步明确了我市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1.规定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为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其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金融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干预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2.基金管委会下设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承担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3.基金管委会下设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为决策咨询机构。为基金管委会决策提供依据,人员来自于政府投资基金评审专家库。

4.由财政部门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外履行政府投资基金名义出资人职责。

(三)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原则

母(子)基金投资于南阳市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1倍。母(子)基金投向应聚焦主要产业方向和关联产业,其中,主要产业方向不低于80-85%。

二、起草依据

(一)上级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财政部《财政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2.《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金〔2017〕13号)

(二)我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南阳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宛财金〔2018〕29号)

(三)其他地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新乡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文〔2017〕180号)

2.《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20〕1号)

三、《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结构

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投资原则、投资决策、收益分配和激励、风险管控和附则共七章。

(二)主要内容

1.管理机构和职责

《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市政府设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为政府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其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金融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设立依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应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基金设立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可设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领域、支持方向、预期目标、激励方案和基金规模,对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追加或调减出资规模。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干预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基金管委会下设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承担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基金管委会下设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为决策咨询机构。为基金管委会决策提供依据,人员来自于政府投资基金评审专家库。

《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财政部门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外履行政府投资基金名义出资人职责。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设立依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通常采用受托管理模式运作。财政部门通过与受托管理机构签署受托管理协议等方式,明确受托管理关系,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

2.投资原则

《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母(子)基金投资于南阳市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1倍。该规定明确了基金的返投比例,是基金管理公司选择同地方政府合作时考虑的主要条款,在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早期,地方政府多从保护当地企业的角度出发,规定基金较高的返投比例,比如新乡市政府2017出台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于新乡市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近些年,为促进基金招商,开放程度较高的地方政府往往选择降低政府投资基金返投当地的比例,此处的1.1倍参考了《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是市财政局党组会研究的结果。

《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母(子)基金投向应聚焦主要产业方向和关联产业,其中,主要产业方向不低于80-85%。该条款是考虑到对投资产业方向的限制太刚性,将过于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不利于基金投资效率。



主题词: 南阳市 市政府 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 实施办法 试行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21-0000967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08-06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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