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政办〔2021〕42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的通知》(发改振兴〔2021〕924号)、《河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豫发改〔2017〕105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口协作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北京市专项用于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本办法所称对口协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使用北京市对口协作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对口协作资金使用以直接投资为主,主要用于非营利性项目。根据需要可探索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但需报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围绕“保水质、强民生、促转型”工作主线,重点支持水源区水质保护、产业转型、人力资源开发、科技创新、交流合作、乡村振兴等领域。
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项目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申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估等,负责指导项目财务结(决)算、项目建设资料和财务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
第六条 市京(津)宛合作中心作为对口协作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在使用对口协作资金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对口协作项目的谋划、储备、筛选、审核、监管和评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宏观指导、投资计划上报及下达等。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对口协作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项目计划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根据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五年规划安排和水源地发展需求,建立对口协作项目储备库,每五年为一个周期。项目储备库实行首次集中录入,年度动态调整,实现规划一批、储备一批、成熟一批、实施一批、补充一批、退出一批。市京(津)宛合作中心负责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管理。
第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要坚持突出重点,重点支持直接保水质项目,坚持公共属性、独立完整性,支持应当由当地政府投入的公共领域、民生领域的非经营性项目;坚持示范效应,支持有特色、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项目单位要根据行业、地域实际,紧紧围绕“保水质、强民生、促转型”要求,精准组织谋划,对储备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要素保障等方面的科学论证,提高储备项目质量。项目谋划储备要重点聚焦对县(市)发展带动大、社会效益好的产业升级、生态环境治理、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重大项目,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动效应。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市京(津)宛合作中心下达《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筛选、初审、评审和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按照“县级(市直单位)初选、市级审核、组织上报”的步骤和程序,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县级(市直单位)初选。各县(市)、市直项目单位对口协作部门负责组织筛选年度对口协作项目,形成下一年度项目初步计划,并向市京(津)宛合作中心报送项目初步计划和项目单行材料。项目单行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单位承诺书等。
第二阶段:市级审核。市京(津)宛合作中心牵头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进行评审,对项目初步计划提出意见。项目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申报项目组织修改完善,形成年度申报项目计划表,由市京(津)宛合作中心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行文。
第三阶段:组织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年度项目计划表上报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计划下达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及时做好市级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下达工作。该项工作具体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市直项目单位及县(市)财政部门,县(市)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应结合项目工作或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原则上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90天内开工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项目单位负责按照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批复概算,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按时完成调度任务,规范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财务、资金管理规定,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严格建设程序,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强化内部管理,主动接受京(津)宛合作中心、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向相关部门提供项目有关材料和文件。
第十五条 实行月报制度。自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对口协作负责部门每月25日前向市京(津)宛合作中心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市京(津)宛合作中心每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建设进度,是否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如未按时间节点完成需要说明理由;
(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五)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单位应将项目竣工资料报所在地对口协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严格项目调整变更。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当年未实施的项目,项目终止,资金收回,按结余资金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对口协作部门,按照国家关于结转结余资金及盘活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统筹做好结余资金收回及结转资金使用。对于年度结余资金,优先用于弥补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缺口,由市京(津)宛合作中心研究提出使用意见,并提请市政府批准,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组织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完成情况等动态信息,定期开展自查自评,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京(津)宛合作中心、市财政局切实履行督促指导监督职责,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督导检查,通报进展情况,对组织不力、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报送信息不及时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项目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实施进度缓慢、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督办。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年度审计制度。县(市)人民政府、市审计部门要将上一年度投资计划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审计计划。市京(津)宛合作中心根据审计结果,汇总问题清单,协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督导审计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综合绩效评估考核制度。每年3月底前,市京(津)宛合作中心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市直项目单位、各县(市)对口协作部门上一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开展项目评价和工作绩效考核,形成评估报告,作为年度绩效考评和下一年度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资金到位使用、工作机制保障、责任分工落实、项目质量效益,以及当地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直项目单位、各县(市)对口协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京(津)宛合作中心要据实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根据上级部门处理意见积极做好配合: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对口协作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三)审核项目不严造成对口协作资金损失的;
(四)县(市)的项目存在问题较多且审计整改不到位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有违反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工作相关规定情形的,由市京(津)宛合作中心根据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办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县(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关于《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主题词: 南阳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市南 协作 项目资金 资金管理 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N001-2021-0001319 | 文 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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