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是《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容条例》)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各级政府进行社会治理和城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推动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的重要抓手,其核心是“人人履行市容环境义务、人人享受市容环境成果”。为更好贯彻落实该制度,使其在机制上更具有操作性,在制度上更加有保障,《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其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办法》的施行,将对全面贯彻落实《市容条例》,推动责任人履行法定义务,巩固提升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继续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更加整洁、美丽、文明、宜居的全省副中心城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有:
(一)确定了责任区、责任人的定义。《办法》明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确立了沿街单位和个人责任区划定以土地使用权范围为依据的原则,解决了责任区范围不明的问题。《办法》同时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是指履行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任主体。
(二)明确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办法》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乡(镇)街道的具体职责,解决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等体制机制问题。
(三)规定了责任人的责任。《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现有的“门前五包”制度,对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依法进行了细化和具体,使得责任人能够更清晰地知道应该履行的责任,解决了责任人责任不具体、不详细的问题。
(四)确定了《责任告知书》的相关内容。确定了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责任人责任区的范围及相关法定责任;并对《责任告知书》格式的制定、应载明的内容、文书的送达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责任人更好履行责任区的有关责任。
(五)建立了考核监督机制。《办法》规定,将落实责任区管理情况作为创建卫生单位的重要考核内容;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市、县两级政府绩效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责任人落实责任区管理情况的检查、考核,有效推动单位和个人自觉履行责任区法定责任。
(六)规定了有关法律责任。《办法》规定了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城市管理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责任制工作职责,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件: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主题词: 南阳市 城市市容 环境卫生 责任区 管理办法
N001-2022-0000109 | 文 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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