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要求,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近日联合发文,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决定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主要精神为: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年 12 月 31 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原明确的 5 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 年年底。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5 号)规定对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至 50%。实施失业保险扩岗补助政策,自 2022 年 5 月起,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 10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 2022 年年底截止。 四、缓缴执行时间。 企业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为企业)自6月起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申请缓缴当月及以后缓缴实施期内的三项社保费,5 月尚未缴纳三项社保费的,可申请自 5 月起缓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38号)规定的 5 个特困行业原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期限到期后,可继续申请缓缴本通知规定的缓缴实施期内的三项社保费。文件还同时明确了缓缴条件、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可在我省上述四部门官网具体查询。
我省出台扩大阶段性缓交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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