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政〔2023〕11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府出资引进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政府出资引进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南阳市政府出资引进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2019〕25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阳市政府出资引进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由南阳市政府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大型科技企业等创新资源合作在南阳市组建的,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薪酬体系绩效化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应当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可以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整合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等力量,形成以新型研发机构为核心主体、各类优质高端创新资源协同合作的创新格局。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推动发展委员会负责统筹新型研发机构规划布局,市政府负责批准新型研发机构成立。
针对每个拟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单独设立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产业拟落地县(市、区)政府与引进的组建主体具体实施,主要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费申请、资金管理、协调推进、绩效评价等事项。建设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实施专班推进机制,由相关部门选派专人,专职专责推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产业落地发展。
科技部门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指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运行的服务、指导,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并会同财政、审计、新型研发机构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开展绩效考核。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新型研发机构财政预算,审核预算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资金,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监督资金使用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型研发机构接受、运用政府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挥作用,统筹行业内优势创新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新型研发机构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应联动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做好基础建设、经费投入、政策配套、条件保障等工作。
新型研发机构组建主体应当在顶尖人才引育、科研条件建设、高质量战略任务承接、科研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
第五条 鼓励各级政府引导基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及资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待条件成熟后,逐渐减少政府财政直接支持,转向“变拨款为投资、变资金为基金、变无偿为有偿”。
第二章 布局与组建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引进和建设应充分调研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情况,聚焦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创新规划布局。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主体应具备领先的创新能力,机构建设定位准确,目标清晰,且符合我市发展需求。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制定建设方案。由新型研发机构组建主体制定建设方案,应明确机构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入模式、经费预算、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的绩效指标等内容。
(二)组织专家论证。建设方案拟定后,由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三)报市科技创新推动发展委员会审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建设推进领导小组报市科技创新推动发展委员会审定后,结合新型研发机构及产业拟落地县(市、区)政府意愿,签订合作共建协议,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双方权利义务、产业化目标、年度绩效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经批准后启动建设,合作共建协议期原则上定为5年。协议期内,按照市、县(市、区)联动原则,产业落地在中心城区的,由市政府与产业落地区政府按一定分担比例给予经费支持;产业落地在县(市)的,由产业落地县(市)政府给予经费支持。协议期满后,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后续支持。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注册为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登记为事业单位的,原则上由新型研发机构所在的县(市、区)作为举办单位。
新型研发机构注册成立后,纳入南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后备库,待召开理事会,通过理事会章程、管理办法等制度后即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条件成熟后,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主任、总经理)负责制。理事会是新型研发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由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托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域的著名科学家、企业家等组成,负责审议新型研发机构的机构设置、院长(主任、总经理)提名、经费预决算等事项。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明确重大管理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制定理事会章程和科研管理、成果转化、产业目标、资产管理、安全保密等制度,并报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涉及核心技术及国家安全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建设推进领导小组,慎重发布。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健全科学严谨的科研伦理审查制度,强化科研伦理的专家评估、审查、监督、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有效应对前沿技术带来的科研安全与伦理风险。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开展与病原微生物相关的科研活动应当在具有相应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常态化管理,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对照建设实施方案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审核后报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建设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试行“研究院+产业项目+产业园区+产业基金”建设模式,推进新型研发机构科研成果优先在南阳市落地转化。
新型研发机构孵化的企业或实施的产业化项目,试行“多元投入、混合所有、团队参与”的运营模式,鼓励核心科研团队、社会资本、政府投资平台、政府参股基金出资参与,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支撑等环节,探索与绩效挂钩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收益分配政策等,强化对科技型企业、公共技术平台等的科技供给。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放权限、四自主”的运行机制,财政部门仅定预算规模,新型研发机构自主定项目。在预算控制数范围内,新型研发机构自主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自主组织项目申报、自主确定项目、自主核定项目 (课题) 资金额度。
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自主立项管理机制,自主立项项目经理事会审定后报市科技局备案,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由新型研发机构履行管理职责、自主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以重大任务为牵引的首席科学家制。首席科学家负责重大科研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的总体推进,赋予其组建科研团队、确定内部协作模式和激励机制、经费使用等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和人才激励机制。实行项目管理,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动态调整、能进能出。实行与科研人员科研能力和贡献相称的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分配制度,吸引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进入新型研发机构,加强青年科研人才和科研后备力量建设。
第二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注重与国内外具有创新优势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各类科技创新机构(组织) 开展合作与共建,采取科研合同、揭榜攻关等多种科研新模式,形成“强核心、多基地、大开放、大协作、网络化”的创新格局。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符合新型研发机构特点和规律的绩效考核机制。落实“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科技评价制度改革政策,着重考核一流人才引育、标志性成果产出和建设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由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新型研发机构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等共同参与。绩效考核分为年度绩效考核和综合绩效考核。
协议期内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对上年度协议目标完成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支持资金额度或是否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
协议期满开展综合绩效考核,对协议总目标完成情况、总体建设运营情况及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体考核,并参考协议期内历次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形成综合绩效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协议期满的新型研发机构,对运营成效好、为南阳市产业发展贡献大的,根据其人才队伍建设、产业支撑能力、企业引育集聚等情况,可给予后续政策支持,鼓励其购置土地或房产,建设科研、办公设施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本办法施行前引进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相关文件: 《南阳市政府出资引进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主题词: 南阳市 人民政府 印发 市政府 机构 管理办法 的通知
N001-2023-0000410 | 文 号宛政〔2023〕11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09-28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