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7〕13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4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办〔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 市纠风办 市编办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国资委 市政府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留合并取消的涉及乡镇一票否决和检查评比达标项目>的通知》(豫办〔2006〕43号)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8号)精神,全面清理和规范我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清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对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通过清理和规范,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进一步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逐步建立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清理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清理范围。这次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二)清理原则。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凡可以撤销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由市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保留。对以下项目予以撤消: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市以下人民政府(含市本级)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清理工作期间,各地、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方法与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法进行。共分4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3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机构成立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及办事机构,制定清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对本地、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摸底调查,召开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作出动员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机构于3月10日前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清理方案和联席会议成员名单。(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3月20日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清理工作实施意见,对本地、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自纠,列出具体项目,认真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等报表,对所主办或合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提供相关依据并说明理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机构要将相关资料于3月20日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三)审核公示阶段(2007年6月15日前)。对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机构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其清理意见,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在有关媒体上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于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先由市民政局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然后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规定审批。(四)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7月底前)。要按照边清理、边规范、边巩固的要求,建立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在2007年7月底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下发关于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本地、本部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具体管理意见。
  四、组织机构和领导分工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市建立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监察局、市纠风办牵头负责,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参加。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市纠风办主任宋振京担任;市监察局副局长郭祥生,市纪委纠风室主任、市纠风办副主任何青,市编办副主任杨刘娜,市发改委副主任陶同川,市民政局纪检组长苏汉贞,市财政局纪检组长魏留庆,市人事局纪检组长杜小红,市国资委纪委书记盛正彦,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骅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纠风办,承担日常工作。何青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市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职责: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市编办要对机构编制加强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市减负办)要对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市民政局及相关部门要抓好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活动的资金管理;市人事局要综合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市国资委要对所联系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
  五、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和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清理工作。(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要求,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切实把清理工作做好,以解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问题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把清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纠风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要层层落实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对清理工作负总责,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要针对清理工作中的全局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提出对策建议,重大情况要随时沟通。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进展缓慢或问题较多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重点督促。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分工,坚持原则、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清理工作的稳步推进。(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开展清理工作,认真加强自查自纠,摸实情,抓重点,求实效,不留死角。市政府各部门要做出表率,首先从本部门的项目清起,对主办或合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逐项进行认真清理,提出撤销、合并或规范的意见及依据,并对本系统的清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级清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切实搞好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在清理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弄虚作假的地方和部门,一律按顶风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设置举报电话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对反映违规违纪行为的线索,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附件:1.填表说明
  2.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
  3.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保留项目)
  4.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国家部委举办项目)
  5.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撤销项目)
  附件1
  填表说明
  一、“参与范围”指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
  二、“设立依据”指活动审批机关、审批文号、审批时间、领导(指自行举办的项目)等。
  三、“设立时间”指举办第一次活动的时间;“活动周期”指项目如属周期性的,注明多长时间举办一次,不属周期性的,注明“临

时报批”。
  四、“自筹资金”指自有资金、收取的会员会费等经费。
  五、“保留原因”除有文字说明之外,需附上相关文件依据。
  六、“减少经费(原经费来源)”指项目撤销后减少经费。
  七、“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退出的项目”指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从和社团共同举办的项目中退出,不再参与社团举办,并继续保留的项目。
  八、“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转给社团举办的项目”指在此次清理后,将由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举办的项目转交给社团举办的项目。
  九、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主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填报。十、此表可复印使用。

十一、报送本表时请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或磁盘)材料。平顶山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陈鹏云、张彦恒,
  联系电话:4933331、2665676,传真:2665675
  邮箱:pdsjfb@126.com
  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主题词:人事 评比 表彰 整顿 通知
     主办:市监察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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