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07〕12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7〕22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54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办〔200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7〕12号)精神,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现就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重要意义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防止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市蔓延。
  二、严格禁止非法证券活动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引导
  为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以及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平顶山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证券活动防范和预警机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负责做好本地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二○○七年四月四日
 

 主题词:金融 证券 通知
   主办:平顶山银监分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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