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07〕35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7-0004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200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结合各县(市)、区实际,现下达2007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总量控制计划),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十一五”时期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2007年总量控制计划所确定的目标是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具体要求,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完成年度总量控制任务。该计划所确定的目标将作为市政府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该计划的分解工作,在综合考虑环境质量和河流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各重点排污单位,切实做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各县(市)、区于6月20日前将2007年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三、实行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计划上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于2007年7月5日、2008年1月5日前将2007年上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附件:2007年平顶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