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文号 平政〔2007〕52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2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200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豫政〔2005〕2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近年来,我市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92家,吸收农民成员5.4万户,带动非成员农户9.4万户,年创利润1.86亿元。这些专业合作组织已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载体。但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作组织普遍存在着规模小、实力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稳定性较差、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来了契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加强引导,强化服务,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为纽带,引导农民自愿合作,加快农村经济体制和组织创新,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深化农村改革,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用3-5年时间,分地区、分行业培育县级示范典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家,市级示范典型合作组织10家,省级示范典型合作组织2-3家,通过重点扶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争取20%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0%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工和销售,使我市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得到较快发展,农产品品牌建设不断加强,带动农户能力和农民增收能力明显增强。

  (三)基本原则:坚持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以上;合作组织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发展;重大问题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制;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三、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政策措施

  (一)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1.规范管理,依法发展。对已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召开设立大会,通过合作组织《章程》,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制定财务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通过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已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的要求,逐步修订完善《章程》,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财务制度,依法吸收成员,确保社员合法收益。引导农民因地制宜地发展增产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暂不具备条件,但具备合作性质的合作组织,要加以引导规范和扶持,使其尽快成为带动农民致富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申请设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颁发营业执照,准许其在规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为高标准高质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重点扶持开展工作较好的典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择优扶持成为省级典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的项目,只要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优先立项。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农业产品,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收购的免税农产品原料,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加强金融信贷扶持。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提供各种类型的低息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配建服务场所和农产品经营网点、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对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各级金融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多种农贷担保机构。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有资产抵押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4.在用地、运输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服务网点用地,不改变农用地种植条件的,利用农用地,需使用建设用地的,可租赁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用地指标可优先从“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转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中解决。在全市范围内尽快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

  (三)切实履行职责,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服务1.保障合法权益。要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挪用合作组织的财产和资金。各级纠风、农监、农经等部门要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乱摊派、乱集资等违纪行为的监督管理列入日常工作,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一律取消。对违法收费和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2.构建良好服务平台。各级农业(农经)主管部门要坚持分类指导,依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和服务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县乡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业务辅导员制度,加强辅导和培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协调部门间关系,及时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价格信息、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产品分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无公害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原产地标志。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范围。

  3.广泛动员,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要鼓励和引导农民自发合作、自主创办,又要充分利用和依托农村其他资源兴办。要加强经济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各级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明白专业合作组织与社区经济组织的联系和区别,处理好两者关系,达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目的。要鼓励和引导农村能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农技推广服务单位及供销合作组织等利用自身优势牵头兴办合作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实行分类指导,对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地方,重点在完善提高上下功夫;对发展滞后的地方,要加强引导,采取措施,加快其发展步伐。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完善合作组织章程、健全组织机构、普及合作知识等方面要加强指导和培训。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生产经营、技术推广、信息交流、产品营销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供销、科协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推进本行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发改委、财政、民政、科技、国土、水利、林业、农机、畜牧、交通、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金融、电力、政法等部门都要增强服务意识,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扶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情况,从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践中,认真总结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验,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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