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07〕5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7-0006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办〔200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市长热线交办件群众满意度,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对市长热线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建立市长热线与行政效能监察联动工作机制。现对市长热线工作程序规范如下:
一、常规交办
群众通过12345市长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由市长热线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热线电子化系统平台受理、登记后,根据属地和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限期办理并回复。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交与群众主要诉求对应职能的单位、部门或所在辖区政府处理,该承办单位同时担负协调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督促催办
对于群众反映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复杂问题,市长热线办公室将下发《市长热线督办通知》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要求上报书面处理结果。
三、市领导呈批件
经常规交办和督促催办后的交办件,仍出现网络单位不切实履行职责,不依法、依规办理,回复虚假结果的,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问题,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相互扯皮、推诿或矛盾上交的,市长热线办公室将立即呈报分管副市长批示,市长热线办公室继续严格督促催办。
四、新增市长热线督办与行政效能监察联动工作制度
对经分管副市长批示再交办后的市长热线交办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行政监察部门查办:
(一)承办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办结,需要追究效能责任的;
(二)已办结并向市长热线回复,但经回访,承办单位有意敷衍回复或者结果不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群众对单位某些领导或个人办理过程中的执法行为、工作作风进行投诉的。
对纳入效能监察的事项,由监察部门进行专项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划清责任,按照《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规定向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进行效能过错追究。
市长热线办公室继续实行热线办理工作月通报制度,按上述工作程序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将列为通报的主要内容,行政效能监察纳入市长热线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二○○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