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07]5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7-00057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200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违反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客运交通秩序的通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4号)由于制定时间已久,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和与客观实际不相符的内容。经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废止,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