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止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7〕76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33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办〔2007〕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有效遏制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现就制止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划分
  (一)市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制违小组)统一领导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组织考核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叶县政府和市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负责巡查发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并及时核发相关法律文书,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叶县政府和市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作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拆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工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违法建设案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处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违法建设案件由市规划局牵头处理。
  (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应按照《平顶山市禁止城市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要求,各自负责做好协助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叶县政府和市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制止和纠正本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完善管理体制
  市制违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定期召开会议,集中研究处理典型案件,协调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在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新城区、高新区成立相应规划执法机构,属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当地政府或管委会对所成立的相应机构执法人员有指挥调度权。
  (二)明确工作程序
  1.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叶县政府和市新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抽调专门人员与国土、规划执法人员一起,在辖区内巡查发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2.发现违法占地建法建设的,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应当立即依法核发停工通知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核发相关法律文书。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叶县政府和市新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派专人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做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停工工作。需要拆除的,各县、区及管委会负责按时组织拆除。
  3.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发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同时上报当地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当地国土资源分局和成立的相应规划执法机构。
  (三)做好宣传发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费用应减免或半价收取。
  (四)保证工作经费
  市政府、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叶县政府和市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安排相应的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经费;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罚没收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和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所在区(县)政府或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拨付。
  (五)加大督查力度
  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各有关部门落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情况作为督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定期地组织督查,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市制违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考核。
  三、责任追究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制定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并按照“权责明确、依法依规”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二)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建至二层楼板时,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和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叶县政府及市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未发现并未及时处罚或拆除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相应行政责任。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必须自行组织拆除;否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应行政处分。
  (四)以上相关行政纪律处分由市、区(县)两级有关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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