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功人员的决定(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文号 平政〔2007〕48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84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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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政〔2007〕48号

  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的领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精神,加大招商力度,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优质服务,为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根据《平顶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平政办〔2004〕18号印发),市政府决定:给予吴孟铎、李全胜、王兆军、李自召、龚海水、范响立、邢献国、韩春晓、杨新占、张三坤、王现伟、孔祥杰、赵建有等13人记二等功一次;给予姚军柱、李建立、杜占广、邢虎堆、祝义方、白立凡、张哈生、赵建庄、张伟民、李国卿、卢雁华、张聚文、侯运厅、张朝显、闫廷瑞、张留华、梁润民、张全义、肖贵锋、孙留栓、刘德汉、鲁万辉、彭全宇、王代强、张毅、王国杰、王庆武、金军、李丰海、丁林平、高国领、乔卫民、田发跃、陈延彬、黄铭涛等35人记三等功一次。

  希望受到表彰的人员戒骄戒躁,努力工作,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中再立新功。同时,号召全市各级干部学习先进,扎实工作,共同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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