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07〕66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6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2007〕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平顶山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 施 方 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改革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健全公共财政保障体系,理顺政府有关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的责权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正常发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原则
  1.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举的原则。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还要加大对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坚持改革、发展与稳定相统一的原则。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目标一致的原则。既要加快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目标任务
  通过深化改革,力争在2007年底前初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符合我市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主要内容和措施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是全市已建成的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水库、河道、水闸、泵站、灌区、水电站、橡胶坝等的管理单位以及专门服务于防汛排涝、防汛物料的管理单位等)。新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照此执行。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如下:
  (一)理顺体制,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理顺管理体制。全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河道工程:平顶山市区河道按市定管理体制管理,其它河道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段实施日常具体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堤防、岸线、水域、滩涂等的审批及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办理,其中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库工程:大型水库由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型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及改革办法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确定。
  灌区及其它水利工程:受益和影响在两个县(市)、区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在两个乡(镇)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在一个乡(镇)范围内或无水管单位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其管理权责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确定。
  2.明确管理权责。各级政府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保障本辖区内所管辖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限期消除险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各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上级主管部门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科学划分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科学合理地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改善生态环境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供给。包括防洪排涝河道、行滞洪区、排涝泵站管理单位,只承担防洪、排涝任务的水库、水闸,只承担改善生态环境任务的水工程和专门服务于防汛排涝的防汛抢险、防汛物料管理等水管单位。
  第二类是指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承担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包括水库、灌区、机电提灌站和有供水任务的水闸、橡胶坝等水管单位。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原则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水管单位要根据水利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定岗。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后,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除供水和发电以外的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人〔2002〕59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界定单位职能,合理设置内部机构,严格定岗、定编,坚决压缩和分流超编人员,严格控制事业人员编制。要着力改革和建立各种内部激励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全面实行聘用制度,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制度。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负责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通过竞争方式选拔聘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管理责任、绩效紧密结合起来,搞活内部分配。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直接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聘任,并签订聘用合同;职工由单位择优聘用,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水管体制改革完成后,所有定编单位要严格控制人员进入,不得超编进人。编制内进人,必须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签字盖章后,报编制、人事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定编单位的人事关系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没有定编的经营单位,由水管单位根据经营需要,按照企业用工制度确定用工,其人事关系由水管单位管理。
  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与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无关的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工程运行管理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工业供水、城镇供水、水力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承担经营职能的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实行事改企的水管单位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扶持政策。
  改革水管单位国有水利资产管理体制,实行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离,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分清水利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水管单位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规范我市各级供水市场。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定价政策进行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税金、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2.强化水费计收管理。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积极培育和推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水费收缴率。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用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五)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经营单位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的使用管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06〕55号)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核定。
  在严格对水管单位实行定编定岗和核定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的基础上,各级财政要规范预算支出管理,事业性质的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严格按人员编制、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数额拨付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效益的充分发挥和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水管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安排。从2008年开始,市级水利建设基金每年要拿出30%(调整后的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15%用于应急度汛工程)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水利工程、主要骨干防洪工程、大型灌区骨干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对贫困县(市)、区所属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的补贴。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已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相应的支出同级财政部门应予以安排,对作为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六)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水力发电、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建筑施工以及渠系维修养护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多种经营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及其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兴办生产经营项目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水管体制改革前在编正式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申请提前退休,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增加1个档次的职务工资。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目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水管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原离退休标准发放其养老金。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水管单位,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有条件的水管单位要为职工建立各类补充保险。
  由事业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要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落实好改制前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水管单位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流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税收扶持政策
  在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或多种经营企业,以及分流人员个体从业,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经税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核准后,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水管单位的经营性收入用于防洪、排涝、水资源保护、工程维修等支出部分,可列入成本费用。
  (八)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非经营性水利工程要依据有关规定组建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经营性的水利工程,要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业主。
  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认真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工程的类别和性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查时就明确;工程管理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水利工程不予验收,确保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运行实现良性循环,把“建管并重”落到实处。(九)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改革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在明晰所有权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采用承包、托管、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管理机制,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收入所得用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发展,严禁挪作他用。改制后要加强行业管理,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确保安全运行。
  (十)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防汛、抗旱职责,改制后无论何种性质的水管单位,都要服从全市防汛、抗旱大局,接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有资质的单位科学论证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十一)严格依法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严格执行水利法律、法规,健全管理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维持水事秩序,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
  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到位,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一位负责人负责本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承担起本地区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并明确具体的办事机构。
  (二)精心组织实施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进行市属水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要制定工作计划,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改革工作。要注意吸收、学习外地先进经验,指导我市更好地开展改革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制定措施予以解决。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由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实施方案和其它未尽事宜由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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