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平顶山市城市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7〕93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17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办〔2007〕93号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人民政府: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平政办〔2007〕33号)精神,按照“制定标准、督促检查、及时验收、以奖代补”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城市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平发〔2006〕3号)为依据,按照平政办〔2007〕33号文件要求,严格标准,激励创新,通过检查验收,树立先进典型,查找存在问题,推动全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社区用房建设完成情况;

  (二)室内各项设施配置完成情况;

  (三)室外环境整治完成情况。

  三、检查验收办法

  (一)排查。检查验收实行逐社区检查,不允许漏查,更不允许抽查。

  (二)百分倒扣。按“已建成社区”及“棚户区改造社区(指棚户区改造面积占该社区总面积60%以上的社区)”两大类,分别依据已定的标准(附件1、附件2)实行百分倒扣。满80分为达标。对辖区内85%以上社区达标的区奖励50万元,对辖区内95%以上社区达标的区奖励100万元。

  (三)联签。每个社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组长及时签署意见,成员在组长签署意见栏内联合签名。

  (四)疑难处理。对检查验收中出现的问题,由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检查验收组商定解决。

  四、检查验收时间

  2007年12月5日-12月15日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及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抽调人员组成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检查验收组,市民政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对各社区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六、表彰奖励

  市政府将于2008年初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兑现“以奖代补”资金,并对在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附件:1.平顶山市城市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检查验收标准

     2.平顶山市城市区棚户区改造社区检查验收标准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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