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07〕7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7-0006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2007〕71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2007年11月28日召开的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省“两会”期间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现将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狠抓落实,努力促进地方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冬季历来是煤矿事故多发期,目前我市大部分生产矿井和技改矿井已经过各级验收,陆续进入正常生产施工阶段。加之进入冬季后,煤炭市场需求增大,导致技改矿井、停产整顿矿井违法、违规生产现象有所抬头。对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保持清醒认识,认真查找和反思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坚决防止麻痹松懈思想,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市委、市政府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狠抓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今冬明春煤炭生产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突出“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随着气候转冷,煤矿瓦斯突出的危险性增大,突出强度呈上升趋势,搞好矿井“一通三防”和瓦斯综合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高度重视,强化措施,抓好现场落实。一是要全面贯彻落实瓦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要把实现瓦斯“先抽后采”与全矿井瓦斯全方位监测监控和坚持“以风定产”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对瓦斯灾害的综合防治。二是严格落实井下瓦斯人工检测、便携监测和系统自动监测的“三监测”、“三到位”管理制度,进一步发挥瓦斯检测监控系统效能,增强防治瓦斯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三是科学规划矿井头面,合理组织井下工程采掘布置,严防“超通风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突击生产。四是要切实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全员素质和防治瓦斯水平,严防冒险作业,以免酿成事故。五是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工作,合理分配风量,确保井下各用风地点有足够的新鲜风量,严禁微风、无风、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风作业。
三、扎实开展安全检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各产煤县(市)、区要继续深入开展不间断的安全执法检查,狠抓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确保安全生产。首先要认真开展“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和全市地方煤矿冬季安全大检查,督促煤矿完善井下通风系统,落实各项技术措施,严防瓦斯、透水、火灾、顶板等重大事故发生。二是扎扎实实开展好跨年度的“百日安全”活动,为明年的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基础。三是认真开展地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前一阶段已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严防隐患反弹。对安全基础差、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隐患排查申报为零和隐患整改不彻底的煤矿要进行“补课”;对在近期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整改;对正在整改中的隐患和问题,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防隐患酿成事故;对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令停产整改;对拒不整改和整改无望的,坚决予以关闭。
四、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等4部门关于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加强煤矿监管进一步落实严防死守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07〕26号)要求,对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依法管理,强化分类监管。一是已批准恢复生产的生产矿井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入井人数和工作头面进行生产,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突击生产。二是已批准恢复施工的技改矿井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项目、时间、安全措施和入井人数组织施工,加快技改进度,尽早竣工,坚决杜绝边技改、边生产和不技改只生产行为。三是已完成技改工作进行联合试运转的矿井,各产煤县(市)、区要加强监管,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决不允许借试运转之名长期组织生产。四是没有通过验收的各类矿井,只允许通风排水,不许有任何采掘活动,确需维修时须经各产煤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入井人数不得超过9人。五是对今冬明春采矿证即将到期的矿井,各产煤县(市)、区要加强监督,由驻矿监管小组实施24小时监督,进行严防死守,到期按期关闭。六是采矿证已经到期的矿井,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关闭到位。七是采矿证2008年以后到期的独立块段矿井抓紧进行6万吨改造为9万吨的技改方案的设计申报工作。
各产煤县(市)、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特别是要加大对未批准复产复工矿井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已批准的复产复工矿井,凡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瓦斯超限冒险生产或边技改边生产、边施工边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停产整顿并进行处罚。凡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明确的15类重大隐患的,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对未经批准擅自复产复工的矿井,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关闭。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