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平顶山市地价委员会的通知

文号 平政文〔2008〕25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8-00099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p>  新华、卫东、湛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br />  为加强对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的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关于印发&lt;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gt;(试行)和&lt;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gt;(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的意见》(豫政〔2003〕41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成立平顶山市地价委员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br />  一、组成人员<br />  主 任:张遂兴(副市长)<br />  副主任:邱红标(市政府副秘书长)<br />  李 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br />  成 员:宋振京(市监察局局长)<br />  孟宪友(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br />  李耀东(市政府副县级督查员)<br />  魏留庆(市财政局纪检组长)<br />  毛建平(市物价局副局长)<br />  市地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地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孟宪友兼任办公室主任,李耀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娄彦霞任办公室副主任。<br />  二、主要职责<br />  平顶山市地价委员会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协调决策机构,协调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一)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规划条件和土地市场实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对招标出让的,同时确定标底;对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增价幅度等。(二)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规划条件、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土地市场实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出让底价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办理协议出让等手续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三)对国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协议出让范围的具体宗地,集体决策,确定供地方式。<br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br />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br />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价格 机构 通知<br />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br />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2月14日制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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