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08〕7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8-0000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办〔200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检疫监管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基层动物疫病监测、诊断、疫病调查、疫情收集上报能力,把动物疫病防控、畜牧兽医新技术、新品种推广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现就加快建设动物区域防检中心站作出如下通知:
一、建设动物区域防检中心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乡级畜牧兽医站担负着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和畜牧兽医新技术、新品种推广等重要任务,是连接生产与市场的桥梁,是保障畜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畜产品的第一道屏障,是实施科技兴牧战略、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力量。由于乡(镇)管理体制经过多次变革,我市的乡级兽医站工作人员大部分被分流到其他部门,现已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此外,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原一直由乡(镇)兽医站承担的乡(镇)动物检疫工作实际存在着严重的执法错位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在国际及我国部分省市时有发生,防控形势日趋严峻。因此,为在源头阻断动物疫病传播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和巩固基层防检监督,建设防疫、检疫、新技术推广等相结合的动物区域防检中心站。
二、加强对动物区域防检中心站基础设施项目的领导
根据《农业部关于乡镇兽医站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农计函〔2006〕88号)和《农业部关于2007年乡镇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农计函〔2007〕100号)精神,我市的舞钢市、汝州市、叶县、宝丰县、鲁山县和郏县按照两个乡(镇)建设一个中心站的标准共建设41个乡级兽医站(防检中心站),其中新建17个,扩建24个。为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各县(市)必须转变观念,抓住机遇,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财政、畜牧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畜牧局。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好各项建设任务,同时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三、严格动物区域防检中心站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对乡(镇)动物区域防检中心站建设项目的要求,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办事,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土建工程不能少于项目批复要求的建筑面积(200u),建设用地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负责提供。项目建设由县(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预算、统一组织建设。要坚持实事求是、经济实用的原则,把有限的资金用足用好,严禁贪大求洋,形成半拉子工程。
四、加大动物区域防检中心站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投入和管理
各县(市)要加大对乡(镇)动物区域防检中心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每个动物区域防检中心站的投资规模要求达到30万元,其中新建项目国家投资8.7万元、扩建项目国家投资6万元主要用于购置设备,土建部分资金主要靠地方政府配套解决。为保证2008年6月底前全市完成防检区域中心站建设任务,市政府对按时建成达标的防检区域中心站补贴两万元。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具体实施由县(市)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资金要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实施中出现违反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问题,将依法追究项目监管人及项目法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