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08〕2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8-0007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平顶山市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场所用房安全管理,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公共场所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全市公共聚集场所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豫建房〔1997〕40号文印发)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2〕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重点,严肃查处私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行为,全面排查公共场所房屋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治理措施,全面推行公共场所房屋使用安全合格挂牌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跟踪监控的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落实治理责任,夯实房屋安全监管基础,有效防范房屋使用重特大事故,确保2009年底全市公共场所用房完好率达100%。
二、排查治理重点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市投入使用5年以上未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车站、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证券交易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二)排查治理内容:对市区及各县(市)所有公共场所用房安全使用隐患全面开展排查治理。此次重点排查治理以下公共场所用房。1.对原有公共场所用房进行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2.住宅或办公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的。3.对公共场所用房进行改建、加层、修缮、加固的。4.在公共场所屋面或者依附墙体设立大型广告设施、通讯设施等,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5.发生自然灾害或事故,危及公共场所房屋使用安全的。6.在建筑(构筑)物密集区建设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危及施工区周边公共场所房屋安全的。7.行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公共场所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8.超过房屋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9.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拒绝采取解危措施而继续使用的。(三)排查治理方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以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施公共场所房屋安全鉴定,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时要严格执行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并出具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经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的公共场所用房,应悬挂平顶山市公共场所房屋使用安全合格牌匾。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分4类进行处置: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用房,实行督促治理、跟踪整改。严重损坏或有险情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整幢危险房屋和已批准拆迁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一律不得买卖、交换、出租、抵押。
三、方法步骤
平顶山市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8年4月15日至2008年4月30日为宣传自查阶段。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大力宣传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紧迫性,为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做好舆论准备。同时,全市公共场所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认真进行房屋安全使用情况自查,并按时填报《平顶山市公共场所用房安全使用自查情况表》,自查的重点是公共场所用房竣工时间、使用年限、装饰装修情况、房屋拆改情况和房屋安全鉴定情况。
第二阶段: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为排查治理阶段。在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自查的基础上,由房管、安监、公安、消防、工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旅游、建设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公共场所用房按照用途分类进行拉网式检查,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凡投入使用5年以上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必须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经现场鉴定后,15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构特殊、难度较大的一般不超过30日。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登记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根据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对拒绝房屋安全鉴定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拒绝采取解危措施、继续使用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三阶段: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为验收总结阶段。房管、安监、公安、消防、工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旅游、建设等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并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的对象和结果进行公示,并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入全市公共场所用房使用安全档案,同时对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制定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用房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公共场所房屋使用重特大事故。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公共场所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邱红标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员李耀东、市房管局副局长王向东任副组长,市安监、公安、消防、工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旅游、建设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拟订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负责日常工作,王向东兼任办公室主任,孔德岭、王晓峰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起来,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排查治理工作做深、做细。(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房管、安监、公安、消防、工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旅游、建设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同时要建立隐患举报制度,开设排查治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并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投诉,强化舆论和群众监督。(三)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公共场所房屋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工作方案部署和落实到实处,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果断采取处罚措施。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完善制度,巩固成果。房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要坚持进行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建立公共场所用房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巩固治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