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08)4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8-00007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 平顶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平政〔 2006 〕 10 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2008 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印发给你们,并作以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凡承担规范性文件制定任务的单位,要把制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起草工作人员、工作进度、工作保障措施和工作责任,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联系,拟订起草工作方案并积极实施,确保任务按时完成。凡未列入制定计划的,除因贯彻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增加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以维护制定计划的严肃性。
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向社会公布草案、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对法律关系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同时,严格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查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要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注意借鉴外地成熟和成功的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地确立有关制度,保障规范性文件内容具体、明确,权利与义务关系公正、公平、合理,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要遵循立法技术要求,做到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练、准确。
四、凡承担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任务的单位,每季度末要向市政府法制办上报制定工作进展情况,对制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同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单位联系沟通,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各承办单位上报的情况,认真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安排好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该项工作有序进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 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