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 2008 〕 35 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8-0008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 2008 〕 3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 (豫政〔 2006 〕 5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车辆(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征管机制,加强源头控管
我市车辆(船)税收征收实行地税、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办公、税检同步、源泉控税、协同管理”的征管机制。市地税部门在公安、交通等部门车辆(船)办证(或检验)场所设立车辆(船)税收征收窗口,负责审查和征收车辆(船)运输业涉及的各项税收。公安、交通等部门在车辆(船)年审时,一律按照“先税后检”的要求进行,未经地税部门车辆(船)税收征收窗口查验的车辆(船),不得办理检验手续。市地税部门在此环节补征的税款一律缴入市级国库。
二、建立车辆(船)纳税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安、交通部门车辆(船)管理信息和税源普查车辆(船)户籍信息,统一使用车辆(船)税收征管软件,建立车辆(船)一车一档纳税信息数据库,规范车辆(船)税收征管工作。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实时或定期与地税部门进行车辆(船)户籍以及停歇业、报废、注销等信息的交换,及时掌握车辆(船)变动和纳税情况,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车辆(船)税收整体征管工作水平。
三、统一标准,公平税负地税部门对代开票运输企业的车辆、个体营运车辆按照统一的定税标准,实行单车定税征缴。
要加强对自开票运输企业自有车辆与挂靠车辆的审查甄别,对于自开票运输企业的挂靠车辆按车定税,凡是分不清自有车辆或挂靠车辆的,原则上一律实行按车核定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
四、做好经费保障,促进税收征管工作
为保障车辆(船)运输业税收源泉控管,确保我市车辆(船)税收应收尽收,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按增收数额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地税、公安、交通、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好车辆(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切实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车辆(船)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六、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另行制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00 八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财政车辆税收征管意见
主办:市地税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年7 月17 日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