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8〕65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8-00064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平顶山市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为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因医疗纠纷所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按照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鹰城”的要求,快速、有效地处置医疗纠纷突发事件,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卫医发〔2001〕216号)、卫生部、公安部《通告》(卫通〔2001〕21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政〔2006〕36号印发)。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严重影响医疗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本预案所指医疗纠纷突发事件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对疾病治疗效果及其原因等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引发争议,患者或其家属不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采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手段和行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医疗纠纷突发事件:1.纠集人员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2.患者死亡后,家属抢夺尸体或停尸医疗机构办公及其诊疗场所,或者在医疗机构内外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放鞭炮、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的;3.在医疗机构实施打砸抢行为,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抢夺医疗文书或医疗物品,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4.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5.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6.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四)处置原则1.依法行政,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3.教育疏导、防止激化。在处置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工作中,要坚持教育疏导为先,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尽可能防止矛盾激化。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当发生违法行为时,必须果断依法处置,将肇事者带离现场并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二、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维稳办、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等部门和单位的主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二)建立医疗纠纷突发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建立联络员制度,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1名科级以上干部为联络员,并作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联络、协调等相关事宜。(三)建立医警联防机制。医疗机构要与辖区派出所加强联系和沟通,签订医警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加强安保工作,定期召开座谈会,总结工作,互通情况,探讨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办法和途径。
  三、工作职责
  (一)市领导小组工作职责1.负责对全市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2.重点抓好市直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3.指导县(市)、区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4.指导、组织和监督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处置预案;5.协调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置医疗纠纷突发事件。(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根据需要,建议市领导小组是否启动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召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和领导小组联席会议;3.组织办公室成员对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理进行分析、讨论、总结。(三)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强化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规范,强化医患沟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积极探索建立医疗纠纷防范的长效机制,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对管理混乱、事故频发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疗机构,要追究该医疗机构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接到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突发事件报告或患者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理申请后,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调查结果向市领导小组汇报,并向相关部门通报;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保卫、稳定等有关工作。(四)医疗机构职责1.制定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程序和上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和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主动防范因医疗纠纷处置不当引发的突发事件;2.设立医疗纠纷协调处理的固定场所,在主要科室、场所、办公区域等安装录音、录像等设备,记录医疗纠纷尤其是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理等过程;3.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1)保存原始医疗证据及相关资料;(2)指定专门领导和人员参与医患双方沟通协商,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随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3)当有关部门依法参与处置时,确定专人与有关部门保持联系,负责提供包括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同时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宣传、疏导工作。4.发生下列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逐级向县(市)、区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患者不明原因死亡且医患双方对死因有重大争议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矛盾较大、影响较大的其他医疗纠纷。5.医疗机构必须在医疗纠纷处置结束后7日内将处置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五)公安部门职责1.把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畴,依法打击以医疗纠纷为借口,采取非法手段扰乱医疗秩序、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2.对医疗纠纷突发事件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快侦快办快结,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六)新闻宣传部门职责1.坚持正面宣传为主,营造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的社会氛围;2.宣传生命科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正面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3.正面引导有关媒体尤其是市级以上的各级各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采访,防止不当的新闻报道误导患者引发医疗纠纷突发事件。(七)有关部门工作职责1.综治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积极处置医疗纠纷突发事件;2.维稳部门要会同公安、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参与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处理;3.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监督指导,为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4.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对不按规定移放和处置尸体的,依法对尸体进行移放和处理;5.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6.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给予指导和支持。(八)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1.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派人赶赴现场,提供患者及其家属的基本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处置、协调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冲突;2.对平息后的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防止事件再次发生。
  四、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一)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预防1.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要主动和患者及其家属保持联系,争取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和配合,做好患方的接待工作,耐心听取患方反映的意见,向患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引导患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同时对患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公平公正地解决医疗纠纷。2.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当事科室在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的同时,应逐级向职能科室、医疗机构领导汇报。当事科室在2小时内不能平息事态的,由职能科室协调处理;4小时不能平息事态的,由主管院长协调处理;24小时不能平息事态或者形成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由主管院长报院长处理。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的报告或投诉后,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工作,引导医患双方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并与事发医疗机构保持联系,督促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随时了解事态的发展,防止发生医疗纠纷突发事件。
  (二)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置1.应急响应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有效处理。(1)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在依法处置的同时,要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的发展,报告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情况通报成员单位,协调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处理;(3)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协助和参与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协商及处置工作,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确保医疗纠纷依法处置。2.应急响应终止
  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平息、医疗纠纷处置进入正常程序、相关人员撤离现场、有关医疗机构和行政机关工作秩序恢复正常后,市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医疗机构汇总相关信息上报有关部门。
  五、附则
  (一)本预案所指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二)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相应处置方案。(三)本预案由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卫生 医疗 纠纷 方案 通知
   主办:市卫生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8月26日制发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