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08〕43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8-0000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市属国有破产关闭撤销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平顶山市市属国有破产关闭撤销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市市属国有破产、关闭、撤销和困难国有企业中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或者中断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破产、关闭、撤销和困难企业限于市属国有企业及因改革改制下放城市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破产、关闭、撤销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2000年1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关闭、撤销且没有重组企业的退休人员。(二)2000年1月至本意见实施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关闭、撤销,无能力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规定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重组企业的退休人员。(三)因长期亏损,已停产一个自然年度且连续10个月以上无能力为在职职工发放工资的企业的退休人员。
第四条市属国有破产、关闭、撤销和困难企业实行一次性认定,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制定具体认定标准,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退休人员的身份核定、登记参保、费用征缴及待遇给付工作,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发放医疗保险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待遇。
第六条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筹集,由破产、关闭、撤销和困难企业的主管或托管部门向市财政借支,用于缴纳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待遇。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与参保城镇职工相同。退休人员个人应于每年7月份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原企业委托管理的社区(或机构)负责代收代缴,并负责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第八条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外地就医等均按照《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平政〔1999〕86号印发)执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第九条退休人员应按照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保险的规定,缴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享受大病救助保险待遇。
第十条本意见实施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破产、关闭、撤销时,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规定,从变现资金中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列入预算。
第十二条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实施,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解决破产、关闭、撤销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将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本意见出台前已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困难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具有参保缴费能力的,须按照《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平政〔1999〕86号印发)文件规定为退休人员参保缴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劳动 退休 医疗 意见 通知
主办:市劳动保障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8月26日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