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08〕44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8-00007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200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8年8月21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五日
 

  平顶山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各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管副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施卸载、拆解、处罚、记分处理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含物价)、宣传、工商、质监、安监、法制、监察(含纠风)、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成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组织及工作机构,固定人员,明确责任,落实经费。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治超工作有序推进。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对所有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以及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进行规范;对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以及非法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依法予以取缔。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鼓励支持封闭厢式货运,实现环保运输。
  第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运输质量信誉档案,从2008年9月1日起,实行“黑名单”制度。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五十条,对道路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但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对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物站经营者存在非法超限超载等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10日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第六十五条,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的处罚,同时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拆解,恢复原状。
  第七条 交通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要加大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科技投入,按照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要求,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和监控网络。普通公路I类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不少于40名,Ⅱ类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不少于35名,并根据站点实际配备运政、公安执法人员。超限超载检测站可在检测站点前方设置路面硬隔离设施,疏导和分流货运车辆。
  第八条 交通、公安部门在超限超载检测站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流程为:(一)交通部门1.指挥引导车辆进入检测道;2.对车辆进行检测认定,并按规定严格卸载;3.卸载后,按照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车辆状态进行复检确认。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卸载劳务费和货物保管费,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4.对超过现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5.对超限超载当事人进行教育;6.对违法车辆、驾驶人做好违法记录,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对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予以放行;7.对卸载的货物可分载运走,当时运不走的,按规定免费保管3日,超过3日按无主货物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
  8.向有关部门移交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车辆。
  (二)公安部门
  1.维护超限超载检测站的交通、治安秩序;
  2.指挥车辆进入检测站进行检测;
  3.配合交通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认定;
  4.对超限超载驾驶人给予记分的处理;
  5.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没收并监督拆解销毁,对已消除违法行为的车辆给予放行;
        6.对超限超载当事人进行教育;
  7.对本辖区驾驶人做好违法记录,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非本辖区的驾驶人,将违法信息转递驾驶证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8.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交通部门。
  第九条 公安部门要严格货车和挂车的上户、检验,对各类货车、挂车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重型汽车、挂车及驾驶人基础台帐,切实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对挂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把关,违反限值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全挂车的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被牵引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公告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对非法改装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于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汽车非法改装行为。
  第十二条 质监部门要依法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实施计量检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三条 安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管,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基地进行卸载处理。
  第十四条 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坚决曝光。
  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依法裁决相关复议案件,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治理超限超载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人员,也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物价部门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规范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以及对违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所需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进行价格认证,指导和监督收费标准的执行。
  第十八条 治超办要与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军警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公安、交通部门对悬挂军车号牌、运载质量超过10吨(不含)的大吨位运输车(军队装备的坦克等履带式重装备运输车辆除外),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一律滞留车辆,通知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军交运输部门,查清号牌真伪、车辆来源。属军警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军交运输部门处理;属假冒军警车的,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
  第十九条 交通、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部等7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以及《意见》的规定,认定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结合平顶山市实际,具体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为: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一)至(五)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六)种情形。
  第二十条 交通、公安部门要依托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现执法主体和管理模式不变。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组建由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治超流动稽查队伍,依托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超载检测点,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联合流动稽查。交通、公安、纠风部门根据车辆行驶规律和特点联合编制流动稽查路线和时间地点及实施方案,以季度为时间段,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并报省交通、公安、纠风部门备案。配备专用检测车辆和设备,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增加上路频次。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和通过重大桥梁大吨位车辆的检测、查处力度。
  第二十二条 交通管理部门要在高速公路匝道或收费广场以外采取措施,阻截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第二十三条 县道、乡道、村道的超限超载治理,由管理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行政区内重要的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按国标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要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指定绕行路线,保障车辆正常通行。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非法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无检疫检验证明的运输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对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执行。对未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或虽有《超限运输通行证》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持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等证件的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扣留,责令其停放到指定位置,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检测现场不予卸载,由当地公安和安监部门派专人到场,在交警和运管等部门的配合下,引导至就近指定的地点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对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实施卸载的基础上,由交通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记分处理。但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若经上游检测站检测后,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严禁以罚代卸。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等,对超过现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一)对超过认定标准30%(含30%)以下的,处以200元至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超过认定标准30%至50%(含50%)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超过认定标准50%至100%(含100%)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超过认定标准100%至300%(含300%)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超过认定标准300%以上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于严重超限超载并恶意囤集、堵站、集结闯站的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上限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对超限超载驾驶人给予记分的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含30%)以下的给予记2分的处理;
  (二)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给予记6分的处理;(三)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实行超限超载处理公开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完善的案件处理档案,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便于社会公开查询。
        第三十条 实行货车检测处理登记制度。所有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都必须填写《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情况登记表》,将检测、处理结果内容完整记录,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驾驶人、车主或货主必须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环境,对纠集聚众、蓄意排队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带车”牟利、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以及黑恶势力等不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参与上述活动的机关干部和党员,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干扰案件侦破的部门和个人,由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 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公正廉洁,自觉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坚决杜绝因治超引发新的公路“三乱”。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对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上报治超工作动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同时,要互通信息,沟通情况,对因治理超限超载而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把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养路费正常支出范围,保障用于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计量检定、设备维修、治超站点人员以及货物源头派驻人员补助等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治理超限超载经费预算审批上给予支持。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足额及时到位。指导对无主货物的拍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处理好治理超限超载与保障畅通的关系,既不能因治理超限超载而影响道路畅通,更不能怕堵车而消极治超。一旦发生严重堵车事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启动紧急预案,确保道路畅通。
  第三十七条 建立县(市)、区际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治理工作力度,对本辖区内发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本辖区内消除违法行为,不得放行到相邻县(市)、区,否则追究相关县(市)、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2008年开始,各级层层签订《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责任链条连续不断,各项措施到位。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要排队公布。对责任制落实好、治理效果好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责任不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责,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对查处的改装、拼装车辆,逐级追查,直至追查到为其改装、拼装的企业及所属地,追究工商、发展改革、质监等部门直接责任人对改装企业的监管责任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改装企业或非法改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责任;追究为非法改装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为车辆年度检验的车管部门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的责任。
  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追查到为车辆超标准装载运输的货物站场。如该货物站场为已登记注册和领有营业执照的,追究派驻的运管人员和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追究运输企业的责任;如该货物站场为未登记注册和未领有营业执照的,追究工商部门的责任;追究该货物站场所在地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
  在公路上任何一个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查获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组织倒查,逐段追究上游所有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有关路政、交警等部门直接责任人、站点(队)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若与上级治理超限超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抵触的,按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9月5日起施行。
 

  主题词:交通 车辆 运输 细则 通知
   主办:市交通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四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9月8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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