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保留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号 平政〔2008〕57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8-0002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2008〕57号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8〕41号)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保留:
  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2年1月1日前印发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和规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人民政府令)一律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2年1月1日后印发的《平顶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等40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详见附件1)。
  三、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2年1月1日后印发的《平顶山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等136个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附件:1.2002年1月1日后印发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0个)
  2.2002年1月1日后印发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36个)
  主题词:文秘工作 规范 文件 决定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19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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