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9〕9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9-0000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办〔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2009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2009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2009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8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综合整治任务

  (一)工业废气脱硫除尘工程建设1.对脱硫设施不完善或效果不理想的重点企业实施脱硫工程改造。2009年6月底前,蓝光环保发电公司叶县分公司、瑞平煤电公司电厂完成锅炉废气脱硫改造任务;2009年8月底前,脱硫工程及配套在线监测设施通过环保验收。2.加大电力企业烟尘治理力度。2009年6月底前姚电公司(2#、3#机组)、平东热电公司要完成除尘设施改造工程,烟尘排放浓度不大于50mg/m3。

  3.推进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2009年6月底前,平煤神马集团尼龙化工公司、天源盐化公司、河南汇源化学工业公司、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公司、平煤神马集团四矿电厂、平煤神马集团坑口电厂、平煤神马集团十二矿电厂、三和电厂完成锅炉废气脱硫改造任务并配套安装在线监测设施,2009年8月底前完成环保验收;2009年8月底前,平煤神马集团朝川焦化公司、平煤神马集团天宏焦化公司、市东鑫焦化公司完成煤气脱硫治理工程并配套安装在线监测设施,2009年10月底前完成环保验收。4.2009年7月底前,平煤神马集团要按照《平顶山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平政〔2008〕3号印发)要求关闭平煤神马集团医疗废物焚烧中心医疗垃圾焚烧炉,并于消除污染后予以拆除。(二)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建设2009年4月底前,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公司完成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只保留1个总排污口并配套完善废水在线监测设施,2009年6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2009年6月底前,平煤神马集团总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完成并配套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设施,2009年8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2009年10月底前,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完成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建设并配套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设施,2009年11月底前完成环保验收;2009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平煤神马集团废水治理工程改造项目,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并通过环保验收;2009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平煤神马集团尼龙化工公司废水治理扩建项目,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工程总量的80%。

  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2009年5月底前,舞钢市朱兰污水处理厂要建成投运,2009年7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2009年7月底前,宝丰县、鲁山县、郏县、叶县污水处理运行负荷要达到平均85%以上,汝州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到日处理2万吨以上废水的能力并实现稳定规范运营;各县(市)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落实配套资金,提高污水处理率,并于2009年10月底前达到一级A标准;2009年12月底前,日处理3万吨废水的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建成并通过环保验收;2009年6月底前,市污水净化公司(一、二期)要完成氨氮、总氮去除工程,争取开工建设市污水处理厂三期。

  (三)造纸、电镀行业深度治理和整治

  2009年6月底前,舞钢海明集团完成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建设并配套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设施,2009年8月底前完成环保验收;加大鲁山县张良镇电镀群整治力度,对生产规模小、资源浪费严重、无废水治理设施或设施不完善的电镀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规模较大、有完备治污设施的电镀企业进行整合,完善环评及“三同时”验收手续,实现生产废水深度治理、循环利用、不外排。

  (四)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1.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平台中心软件、硬件配置和监控中心用房)的建设,完成县(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硬件部分)建设,完成新建5个县(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任务。

  2.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4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流量计、视频设备安装,并确保自动监控设施稳步运行;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新建8个市控县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3.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运行监控设施更新改造建设。2009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废水流量计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2009年12月底前,完成不能达到稳定运行重点污染源废水、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

  (五)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在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封闭管理,禁止与水源保护无关的一切活动,降低人为活动对饮用水源地的威胁。2009年8月底前,对白龟山水库及其上游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养鱼网箱、岸边餐饮、采沙船只、旅游船只取缔到位。新增澎河贾寨入河口作为鲁山县水质监测出境断面,控制电镀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地。

  (六)焦化企业整治

  加强对完成化产回收、消烟除尘、废水治理、焦炉煤气回收任务的焦化企业的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同时,严厉打击对汝州市、宝丰县境内小土焦死灰复燃现象,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七)矸石山综合治理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采取绿化、搬迁、综合利用等多种措施,加大矸石山治理力度,减少扬尘污染。在积极推广粉煤灰、煤矸石新型建材项目建设的同时,对矸石砖厂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全面检查,对污染严重、设施不配套的予以整治。2009年10月底前,平煤神马集团坑口电厂完成灰场停用部分的生态复垦。(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1.加强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督促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的行政村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全年要创建15个省级生态文明村。2.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汝州市、宝丰县各完成1家省级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其他4县(市)再建4家市级示范工程(名单见附件)。2009年10月底前,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进行验收,对生态文明村进行考核。

  (九)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在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的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工作,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郏县要重点解决安良镇陶瓷行业和薛店镇胡村铸造业环境污染问题,鲁山县要重点解决张良镇电镀群污染问题,叶县要重点解决水泥粉磨站污染问题,汝州市、宝丰县要重点防止小洗煤、小煤场、小土焦、小机焦死灰复燃。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于2009年3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

  二、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工程投运后稳定达标排放。

  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标准:污水处理设施连续正常运行;处理水质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和流量计运行正常并联网;规章制度健全,运行记录完整,运营管理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主要操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

  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生态文明村建设标准: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生态文明村创建的行政村达到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三、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综合整治任务的落实,是本辖区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建立监管记录,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的工作力度。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和其它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对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公用事业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加快推进市污水处理厂三期建设。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工商部门: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畜牧部门: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通过资金、技术支持等手段,督促其建设相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

  四、整治工作保障措施

  (一)搞好协调配合。定期召开环境综合整治协调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明确工作要求,形成工作合力。(二)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落实、不履行职责的,根据《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印发)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05〕44号)的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三)强化目标管理。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市环保局、市政府目标办负责检查、考核。对完不成任务、达不到标准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综合整治工作任务要进行细化分解,切实做到任务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人,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四)继续实行通报预警机制。对所有重点监控企业,其主要污染物减排实行日检查、旬调度、月通报、季预警机制。对被预警的重点企业,由环保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迅速采取限产、限排直至停产等措施,同时向其上级(集团)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对其作出相应处理。(五)做好新闻宣传。各新闻单位要切实做好环境综合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公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得力的单位进行曝光并追踪报道整改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附件:2008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企业名单

  主题词:环保 治理 方案 通知

   主办:市环保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四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23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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