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9〕10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9-00007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办〔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公众聚集场所因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频发的沉痛教训,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层层分解任务,将责任落实到人。各级安监、公安、消防、文化、工商、旅游、建设等部门和单位要联合行动,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处理,联查联办。要加强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需要整改的场所,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按时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不能按时整改的场所,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取缔的必须取缔,对有关责任人员该拘留的必须拘留。对决定取缔、关闭的场所,有关部门必须吊销其核发的相关证照。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不断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全面消除此类场所火灾隐患,全力预防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国“两会”、建国60周年庆典等重要活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市政府决定从即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60天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15号)为指导,以突出火灾隐患整改为重点,以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排查整治,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和改善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王富兴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范海,市公安局副局长毛卫东,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王世新、队长吴文献,市安监局副局长杨天成,市文化局副局长许晓鹏,市工商局副局长王龙恩任副组长;市旅游局、市建委、市教育局、市广电局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文献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三、整治目标

  此次专项整治要达到“六个一,六个百分百”的目标:建立一份底册,登记率达到100%;上报一份整改报告,自查整改率达到100%;对从业人员开展一轮上岗培训,培训率达到100%;对装饰装修材料开展一次普查,抽样送检率达到100%;对建筑消防设施组织一次检测,完好率达到100%;对场所证照进行一次普查,齐全率达到100%。

  四、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四)网吧、游艺场所。(五)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六)宾馆、饭店以及问题突出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五、整治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严格落实“七个必查”:(一)消防行政许可情况必查。场所是否经过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现象。(二)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情况必查。场所内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要求;是否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使用的阻燃制品是否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要求;是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使用容易误导疏散的玻璃、镜子等进行装修。(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必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必须做末端试水试验,室内消火栓必须做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出水压力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进行主备电源切换及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报警测试,灭火器材必须检查设置品种、数量以及是否满足压力要求。(四)安全疏散设施及管理情况必查。场所疏散总宽度、每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宽度、最远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要求;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数量、照度等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现象;缓降器等逃生器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五)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必查。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双人值班、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较大型公共娱乐场所是否按照《全省较大型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定》明确了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建立了至少10人的专职消防、保安队伍;“三会一标”建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疏散通道的显著位置和消费场所设立了“三提示”宣传标牌和专栏。(六)技术防范措施应用情况。是否安装火警灯光显示装置;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是否按照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装置;需要实施出入控制的安全出口是否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是否联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七)建筑物周边消防安全情况必查。消防车通道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畅通;是否在建筑周围违法乱搭建棚、房屋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求援;是否在建筑周围空中和地面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

  六、整治措施

  (一)凡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的,依法予以关闭,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行政拘留,文化、工商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二)凡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依法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行政拘留。(三)凡自动消防设施损坏、关闭或无法正常运行,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四)凡营业期间违法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对其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五)凡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六)凡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居民楼、图书馆和危险化学品仓库毗邻建筑内以及建筑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的,依法责令其停业、限期搬迁。(七)凡公共娱乐场所消费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依法予以清理,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八)凡公共娱乐场所有人员擅自留宿的,依法予以清理,并严肃追究其管理人员责任。(九)凡公共娱乐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橡塑泡沫塑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其他公众聚集场所,采用上述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十)凡场所使用材料、制品无阻燃标识,不能证明其燃烧性能等级的,应进行抽样送检。检验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十一)凡场所外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具有火灾危险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十二)凡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

  七、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2月20日开始,至4月20日结束,按照“联合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分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排查整治和检查验收4个阶段进行。(一)组织部署(2009年2月20日至2月28日)。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召开有公安、安监、教育、卫生、商务、建设、消防、工商、文化、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分析会,分析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整治措施,明确整治工作责任。同时,各级政府要召开公众聚集场所业主参加的动员大会,部署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在当地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专项整治的目标、重点和措施,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二)自查整改(2009年2月28日至3月10日)。各公众聚集场所要逐条对照本方案内容,立即开展自查整改,逐一张贴《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并在疏散通道的显著位置和消费场所设立“三提示”宣传标牌和专栏。自查期间,要对发现问题进行归纳汇总,安排专人、专款进行整改;同时,要委托具备资质的设施检测机构,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张贴《检测合格证》。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向有关部门呈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整改报告表》。(三)排查整治(2009年3月1日至3月31日)。按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监管部门依法督促指导”的原则,安监、公安、消防、文化、工商、旅游、建设等部门和单位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职能,对本地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澄清公众聚集场所底数,并全部登记建档。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其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责令单位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其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产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四)检查验收(2009年4月1日至4月20日)。各县(市)、区要认真查找和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并针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进行认真总结,做好迎接省政府、市政府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2009年4月初,市政府将派出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实地抽查属于整治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对检查验收中发现整治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将责令其重新组织排查整治。专项整治结束后,市政府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对措施不落实、整治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专项整治成绩特别突出的县(市)、区,市政府将推荐上报省政府表彰。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认识,突出重点。各县(市)、区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深刻认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复杂性、艰巨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查找当地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努力改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坚决遏制和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二)强化整治,注重实效。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切实形成执法合力,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拘的拘,该吊销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硬起手腕、重拳整治,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确保各项整治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要以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消防法》为契机,利用报纸、电视、悬挂条幅标语等形式,既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又要及时通报专项整治的有关情况,曝光一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典型,以教育和警示全社会,扩大宣传教育效果,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各县(市)、区要于2009年3月8日前将本地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工作情况及《平顶山市公众聚集场所底数登记表》(详见附件3)、《公安部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详见附件1)上报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23日前上报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及统计表(详见附件1)。要认真填写《平顶山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4),于每周四下午5点前上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务必于2009年4月18日前上报。

  联系人:梁凯 电话:2212119-252

         附件:1.公安部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整改报告表

  3.平顶山市公众聚集场所底数登记表

  4.平顶山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5.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

  6.常见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及烟气毒性

  主题词:公安 消防 治理 方案 通知

   主办:市消防支队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八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26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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