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09〕2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9-0004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2009〕26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09年4月1日全市停工停产煤矿工作会议精神和《平顶山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平安〔2009〕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今春和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就做好近期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当前煤矿安全面临的形势
当前,正值春季煤矿瓦斯事故多发期,全市地方煤矿长期停工停产,井下隐患增多,煤矿整合技改进展不一,管理水平千差万别,情况复杂,煤矿企业急欲复工复产,安全监管任务十分艰巨。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地方煤矿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治理隐患的紧迫感和确保安全的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省、市政府的要求上来,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把握规律,科学分类,严格监管,把措施真正落实到基层中去,确保煤矿复工复产、停工停产整改和关闭退出工作安全、有序、平稳,确保春季和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
二、分类管理,分步实施,严格监管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平安〔2009〕1号文件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对停工停产煤矿实施分类监管:
(一)省定5座复工复产矿井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验收、审批程序,经当地县(区)政府以正式文件批准其复工复产并报市政府,经市煤炭管理部门复验备案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复工复产矿井必须明确监管责任人。对检查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要责令其继续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未经复验批准,擅自违规组织生产、施工的矿井,从严从重处罚;发生重大事故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二)省定128座停工停产整改矿井实行“一矿一策”制度,严格按照隐患整改治理计划(方案)备案、验收、审批,由当地县(市)、区政府以正式文件批准其入井整改隐患后方可入井维修;由市政府以正式文件批准其复工复产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对检查出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要责令其继续停工停产并限期整改隐患。未经省、市备案或批准,擅自违规组织维修或生产、施工的矿井,从严从重处罚;发生重大事故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三)省定10座关闭退出矿井由县、乡(镇)政府派出专门人员紧盯死守,严防在关闭之前非法组织生产;对已关闭矿井,要定期复查、巡查,严防死灰复燃。(四)省定19座未检查验收矿井在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验收之前只允许通风排水,入井不超5人。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专人监管,严禁井下维修等作业活动。待省政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后,按照认定结果,按照相同程序和办法实施。凡发现有违法违规作业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各项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必须签订安全生产保证书,申请复工复产或入井整改隐患前,书面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作出安全生产保证承诺,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煤矿安全标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违规生产行为。凡未签订安全生产保证书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井下整改隐患、复工复产验收。2009年5月1日后仍未签订安全生产保证书的煤矿企业,由电力部门实施断电。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监管机制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煤炭监管部门要坚持定期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一要健全领导干部包矿驻矿制度。实行产煤县(市)、区领导包矿、专业安全监管干部驻矿制度,实行统一的日志化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大日常安全监管力度,防范各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包驻矿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应于2009年4月20日前报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驻矿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二要健全安全监管日调度制度。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调度中心,煤矿企业负责人和驻矿人员每天要向当地调度中心报告一次煤矿企业当天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下井人数、存在隐患及整改情况、安全生产措施和整体生产状况等,随时掌控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要建立动态巡检制度。煤炭、安监部门的执法大队和专业科室以及煤矿救护队伍要落实煤矿入井检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察和预防性检查。尤其是对那些受水害威胁严重和高瓦斯区域内的煤矿实施重点管理、重点指导,确保其通风系统完善、工程布置合理、防治水措施到位、现场管理有序、安全条件有保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能源 煤炭 安全 通知
主办:市煤炭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八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市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4月9日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