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打击非法行医和医疗市场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9〕49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9-00054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办〔200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打击非法行医和医疗市场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平顶山市打击非法行医和医疗市场整治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净化我市医疗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医疗市场整治专项行动,合理配置医疗服务监督资源,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无证行医行为,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中医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活动。(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四)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五)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六)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擅自扩大或改变诊疗科目、擅自开展专项技术和引进国外医学新技术、新项目的行为。(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与主要任务

  市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行医和医疗市场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市长李建伟任组长,市政府督查员王保民、市卫生局局长李培、平顶山军分区后勤部部长牛梦铎任副组长,汝州市副市长李自召、舞钢市副市长李国顺、宝丰县副县长赵二成、郏县副县长张贯钊、鲁山县政府党组成员刘涛、叶县副县长白鹏飞、新华区副区长杨延钧、卫东区副区长王三山、湛河区副区长马金星、石龙区副区长王著、市工商局副局长王龙恩、市公安局副局长高豫平、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牛全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稽查大队长赵国强、市科技局副局长王文玉、市卫生局副局长杨振民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打击非法行医和医疗市场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行医和医疗市场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李培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振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拟订专项行动计划和方案,综合协调各部门打击整治行动,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沟通和通报制度,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依照职责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的非法行医案件,依法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并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二)人口计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三)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科研机构的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四)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及暴力抗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同卫生行政部门的衔接配合,互通相关信息,会商打击措施,共同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接受工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广告进行监管,对医疗机构无证发布医疗广告或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依照《无照经营取缔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70号)的规定,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无照(证)行医予以取缔,对明知无照(证)行医而向其提供经营场所的房屋出租者予以查处。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管理,禁止药品批发企业向非法行医者提供药品,对医疗机构使用伪劣药品、非法制剂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以诊所为幌子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打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店“坐堂行医”行为进行查处。

  (七)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打击非法行医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中去,建立健全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安排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加强宣传,发动辖区群众广泛参与和主动配合,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活动,切实保护自身的权益,形成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社区和“城中村”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房屋出租户的管理,严禁房屋出租户为非法行医者提供经营场所。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自查阶段(2009年6月)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总体要求,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保证有相对固定的专项行动工作人员。各县(市、区)、各医疗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为做好下一步的整改工作奠定基础。(二)组织实施、整改阶段(2009年7-10月)

  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全面坚决取缔无证行医,对无证医疗机构的取缔(行政强制)标准为:收缴医疗器械和药品,清除医疗机构标志和标示,查封行医场所或张贴取缔通告。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开展、自查自纠、整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自2009年7月开始,要及时将有关信息编发简报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于每月底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情况等)。

  (三)总结阶段(2009年11月底)

  组织实施、整改阶段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打击非法行医和医疗市场整治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做到“四个到位”,即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按时完成总结报告(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并于2009年11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和本方案的附件1、附件2所列汇总表填报后以书面及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4976022,传真:4976055,电子信箱:pdsjd@126.com)。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行医和医疗市场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和医疗市场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精心组织,切实将此次专项行动抓紧、抓细、抓出成效。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开展对专项行动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下大力气查处一批大案要案。要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建立责任制,严格执法。要紧紧围绕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认真组织落实,结合实际情况,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等,要及时上报,严肃查处。要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实现对医疗机构监督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法制化和规范化。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划分成若干责任区,明确各责任区的负责人,不留监管“死角”和“空挡”。如果在责任区内出现具有明显行医标志的无证医疗机构1年以上未被发现或发现后3个月未进行查处或查处中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健康教育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非法行医危害性的认识和防范能力。要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及时将专项整治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进行通报,营造社会监督氛围,震慑不法分子。

  附件:1.医疗机构、人口计生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各部门出动人员汇总表

  主题词:卫生 医疗 市场 整顿 通知

   主办:市卫生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26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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