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09〕5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9-00008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武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8〕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2008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为高一期的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退役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从2008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离队基本完毕。其中:报考政法院校并被录取入学的士兵,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注明“报考政法院校提前退役”字样,有关待遇与服现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
二、着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人武部、有关部门要根据2009年安置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教育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人民军队光荣传统,顾大局、守纪律、讲稳定,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广泛宣传安置政策改革和劳动就业形势,引导退役士兵树立市场就业观念,积极鼓励自谋职业。要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激发各行业、系统、用人单位的拥军热情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积极性,营造关心、支持退伍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4号)要求,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一)加大城镇退役士兵的指令性安置力度,确保指令性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有效就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各级安置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中央、省属驻平各单位(行业、系统),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要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坚决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岗位,并确保他们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分配后,安置部门要按档案法定投递程序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投递至用人单位;凡不按档案法定程序投递退役士兵档案,造成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等问题,是安置部门造成的,由安置部门负责;是用人单位造成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优先安排。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的收缴由各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民退字〔1999〕5号)有关规定执行。当地政府要接照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及时给退役士兵发放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其费用由本级政府负责。要做好1至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确保他们及时得到接收安置。(二)深化“三位一体”的安置改革。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安置改革。各县(市、区)要制定和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配套政策,采取更加灵活的办法,鼓励、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仍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平政办〔2005〕27号)规定执行。从2009年起,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给予两年的自谋职业适应期,在两年内不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只要交回政府发给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和自谋职业证,政府从交回补助金的当年安置工作。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使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一年内得到一次免费培训。各级民政、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托现有技工学校、工厂培训机构等社会资源,开展灵活多样的技能培训,确保退役士兵上岗前达到熟练工水平,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我市已开通的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网,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就业中介等服务,拓展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培训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三)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挥应有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河南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河南省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规划〉的通知》(豫退字〔1997〕1号),把培养、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对优秀退役士兵,要培养推荐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使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生产和生活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要给予扶助。
(四)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及目标责任制,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确保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按计划按时完成,将各项安置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双拥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评选结合起来。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军分区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民政 义务兵 安置 通知
主办:市民政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25日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