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09〕5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9-0006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2009年单位GDP能耗降低4.8%的节能目标,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平发〔2008〕12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平政办〔2007〕39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平政〔2008〕8号)精神,现将2009年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及市属以上重点耗能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降低率下达给你们,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下达的节能目标。
附件:1.2009年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
2.2009年市属以上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低率指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源 节约 通知
主办:市发改委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7月27日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