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9〕65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9-0000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9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是拉动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内涵深刻,覆盖面广,创新点多。《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关系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于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深入发展,建设“和谐河南”、“文明河南”、“法治河南”,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带头学好《条例》,认真领会立法宗旨、立法精神和要求,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要切实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站、政务信息等多种渠道,采取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专题讲座,开辟宣传专栏,开展法律咨询,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口号,组织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要广泛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等活动,使《条例》走进社会、走进群众,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条例》贯彻实施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为《条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认真清理、完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消费维权制度统一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精神,对原有的相关行政规章和工作文件等进行认真清理,对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作出调整规范,确保《条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要结合当地实际,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进一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为《条例》的实施提供组织、制度上的保障。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尽快修订或废止与《条例》不相适应的行业规则,建立健全与《条例》规定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假维权保障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创造公平有序的交易与竞争秩序。

  三、依法履行职责,深入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日常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各级工商、质监、物价、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重点抓好流通领域食品、药品、农资、建材、住房等打假治劣专项行动,切实加强服务领域交通、医疗、教育、娱乐、旅游等服务质量监管,严肃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及时、准确公开反映维权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消费者协会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积极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要善于从消费维权工作中广泛收集社情民意,捕捉各类消费维权信息,及时排除各类消费维权隐患,认真吸纳各种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因素,并将其整理、归纳、转化为长效消费维权工作机制,为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和谐服务。要加强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畅通维权举报渠道,创新消费维权方式,高效快捷调解处理各类消费纠纷,及时化解消费矛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向更高、更深层次发展。广大生产经营者作为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守法经营,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自觉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广大消费者作为市场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做到科学、合理、文明、诚信消费。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商业 消费 保护 条例 通知

   主办:市工商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8月24日制发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