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顶山市市区(含新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09〕41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038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新华、卫东、湛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更新调整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工作安排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02号)的要求,我市以原有的土地定级估价成果为基础,结合市区土地利用状况和市场实际,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开展工作,经省国土资源厅专家组验收和全省统一综合平衡,确定了市区(含新城区)新一轮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

  现将新的《平顶山市市区、新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予以公布实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03年发布的《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顶山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平政〔2003〕29号)废止。

  附件:平顶山市市区、新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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