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0〕2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0-0002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提高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1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管理的难点,服务的热点。目前我市的成年育龄流动人口数量每年新增1万多人。由于省际之间的生育政策差异对流动人口生育观念的影响,加上部分流动人口有意超生,有意规避节育措施、规避征费,致使流动人口的避孕措施落实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问题较为突出,成为我市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出发,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变流动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一)完善和落实户籍地服务管理制度。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流出地的工作职责,为流出成年育龄妇女依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外出人员的登记管理和宣传教育,做好流出人口计划生育跟踪管理和延伸服务,制定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措施,加强对流动人口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严禁缩短成年育龄妇女使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法定期限。(二)完善和落实现居住地服务管理制度。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经常性工作范围,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认真落实清理清查、登记建档、查证验证、告知权利义务等制度。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制度,建立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档案,实行跟踪服务。要建立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定期对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履行相关服务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完善和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制度。户籍地要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发放避孕药具,落实生殖健康检查以及避孕节育措施等技术服务。现居住地要采取不同活动方式,向流动人口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提供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鼓励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入地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推进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向户籍地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向流动人口开展“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现居住地要每年为辖区内三分之一以上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妇女病普查服务。
(四)建立和完善便民维权服务制度。各地要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和联系电话,公布本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维权电话,在人口计划生育网站设立投诉信箱,畅通“12356”阳光计生热线。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地设立标识明显的避孕药具、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各种强令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异地设立孕检站、借办证或签订合同之机违法收费等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建立和完善宣传服务制度。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教育活动,营造群众参与、关爱流动人口的社会氛围。通过人口学校、文化大院、大众媒体、相关网站、宣传窗(栏)等多种形式,及时向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艾滋病防治等知识,引导、支持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逐步转变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 (六)规范和完善生育审批制度。流动育龄夫妻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现居住地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办理一孩生育证明,户籍地乡镇、街道要配合提供当事人流出前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要及时将生育服务证办理情况通报当事人户籍地乡镇、街道。流动已婚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地的规定办理再生育审批;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规范和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征收,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原则上按照户籍地征收为主、现居住地协助配合的方式进行。对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跨省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方法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完善和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及有关协调工作;研究制定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决策、综合治理;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人口信息系统的信息联通和共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信息统计制度,向有关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与本部门的改革举措结合起来,实行综合决策、综合治理;在暂住证制度改革中,统筹兼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项目;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时,要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年度常住、暂住人口统计信息;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清理清查工作。民政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在社区建设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做为重要内容;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强化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信息的采集和登记管理工作;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时,要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督促各地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劳务信息引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结合;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务工人员统计信息。房管部门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城市物业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清理清查工作,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购(租)房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城建部门要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卫生部门在为从事饮食服务业的流动人口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时,要认真履行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职责,坚持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定期通报制度;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生育分娩信息。工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时,要认真履行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职责,坚持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定期通报制度;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商户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以及清理清查工作。 (九)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和通报制度。各级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城建、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实现有关部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级有关部门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县级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情况,解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流动人口专项清理清查和工作督查等活动。 (十)建立和完善区域协作制度。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要建立两地案件查办制度和协商配合事项登记督查制度,对案件查办情况、协商事项解决情况进行登记、督查和考核。根据流动人口的规模、流向、趋势等情况,开展“两地”或“多地”区域合作,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拓展协作模式,丰富协作内容,实现流动人口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形成合作共赢的长效协作机制,推动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十一)建立和完善“双向”考核制度。坚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制度。按照“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考核评估中加大流动人口权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异地倒查制度。在流动人口政策外出生考核评估中,根据责任大小,实行“一地出生两地有责”的办法。
三、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措施
(十二)完善党政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坚持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党员、名人、富人等的计划生育管理,加大违法生育的查处力度。
(十三)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入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服务管理范围,从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加大投入。要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同时,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三到位”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估。
(十四)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户籍地要对流出人口依法落实常住户籍人口应当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为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政策落实到位,并在就业、就医、租购房、保险、救助、子女上学等方面与常住人口享受同等待遇。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整合部门资源,为流动人口提供“优先承诺”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十五)完善服务管理网络建设机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都要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根据情况,成立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和计划生育协会。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配备专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人员。村(社区或管理服务区)要按照常住人口(包括流动人口)3000:1的比例(3000人以下至少1人)公开选配专(兼)职计划生育宣管员和协管员(工作人员与流动人口的配备比例不能低于500:1)。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也应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宣管员。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卫生 人口 计划生育 通知
主办:市人口计生委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月18日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