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文〔2009〕1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18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于2009年2月20日至5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强化监管,狠抓整治措施落实,排查和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确保了消防安全形势的总体稳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强化领导,周密部署
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在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各县(市)、区政府积极行动,均成立了以当地政府主管领导挂帅,公安、消防、安监、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制订了整治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强化责任追究,狠抓措施落实,有力地推动了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市共检查各类公众聚集场所968个次,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421份、《复查意见书》235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81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3023处,责令“三停”113家,依法行政拘留23人,拆除不合格装修材料842平方米,送检装修装饰材料123个批次。
二、落实措施,铁腕整治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为突破口,狠抓各项整治措施落实。一是强化行业部门系统检查。各级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组织警力对公众聚集场所开展了拉网式排查,分类建立了公众聚集场所台帐和隐患档案,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各级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充分发挥部门和行业管理优势,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所属的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排查整治力度,形成了条块结合的隐患排查网络。二是社会单位认真开展自查承诺。各纳入专项行动范围的单位和场所按照整治方案的有关要求,全面进行火灾隐患自查整改,并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上报消防安全承诺书,进一步提高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和管理水平。三是实行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公安、文化、工商、安监等职能部门开展了联合执法,坚持严字当头,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11项硬性措施,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警告的警告、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业的停业,该取缔的取缔,该拘留的拘留,始终保持了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有效地震慑了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三、层层督导,强化责任
为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市政府派出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的10个督查组,按照“谁分包、谁负责,谁督察、谁负责”的原则,深入各县(市)、区对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市公安局成立了两个专项督导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重点对公安派出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市公安消防支队抽调技术人员和纪检人员,对各县(市)、区两个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在整治过程中,市、县两级政府及公安、消防部门共派出督查组51个,参加督查人员230多人,在全市形成了强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查攻势,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有效地消除了一批火灾隐患,处罚了一批违法违规单位,教育了一批群众,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场所和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要求不严,措施不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自查整改图形式,走过场,没有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二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率低,维护保养不到位。一些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长期带病运行,有的甚至处于瘫痪状态,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三是公共娱乐场所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的现象尚未得到彻底根除。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一)进一步强化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尤其是针对当前夏季火灾特点和本地消防工作形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09〕142号)要求,组织开展以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二合一”场所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排查,严防易燃易爆和亡人火灾事故发生。(二)始终紧抓公众聚集场所这一火灾防控重点。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分析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针对不同类别场所的实际情况和火灾特点,分类制定强化公众聚集场所重点防控的措施和标准,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加大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落实重点岗位持证上岗制度,确保重点场所万无一失。(三)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对专项整治中正在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定人、定责、定措施、定时限,跟踪督促,及时消除。要适时对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防止出现反弹,确保整治一个场所,合格一个场所。通过一次专项整治,一类场所的火灾防控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最大限度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各级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安监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逐步完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部门协作的强大合力,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