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0〕13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0-00023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
多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尘毒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治职业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近年来,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职业病防治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一些企业和地方,侵犯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健康权益、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科学制定本辖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主体,统一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能,加大对企业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监督力度,做好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安监、工商、环保、税务、公安等有关单位及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信息沟通,从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企业市场准入、税收征管、劳动用工、危险化学品监管等环节入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工作。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关键在企业。用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做好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企业内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作业场所危害控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有毒有害作业操作管理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切实承担起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职责;要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调整产业结构,限期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引导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家庭作坊式企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升级;要加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产业开发,特别是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积极推广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倡使用低毒替代高毒、无毒替代有毒,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在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合作项目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职业病危害从市外向市内转移;要切实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监管,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项目底数;要加强对新、改、扩建项目的管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工作,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坚决杜绝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队伍及技术服务机构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快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步伐,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体系。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充实职业卫生执法力量,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要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整体服务水平,满足社会需求。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增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能力。用人单位和职业病防治机构要依法做好职业卫生检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的苗头,科学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做好职业病人治疗、康复保障工作。
四、努力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意识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宣传活动。要重点加强对企业业主的普法教育,提高业主的法制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普法宣传,使劳动者了解相关的权利,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群众举报,把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督促企业治理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职工健康权益。
五、不断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整治等专项整治活动,以冶炼、矿山、耐火材料、陶瓷、建材、化工等职业病高危行业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将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人健康权益保护情况、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各级卫生、安监、劳动保障、工商部门要设立职业卫生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特别加大对非法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企业、危害严重的小作坊式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对危害严重的违法企业要坚决关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因履行职责不力而造成工作失误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损害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已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决不允许瞒报、漏报。对造成严重职业病危害后果,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要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卫生 疾病 防治 通知
主办:市卫生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22日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