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0〕17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0-00058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
现将《2010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2010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确保完成我市与省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豫政〔2010〕11号印发)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继续开展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石龙区辖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大焦化行业整治整合力度,完成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继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全面完成淮河流域“十一五”规划项目建设任务,确保“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圆满完成。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坚持“属地管理、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并重”的原则,全面清理整治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活动;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施和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完成并规范所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完善《平顶山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平顶山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每月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一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对查出的特征污染物分析污染来源,并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确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单位及联系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制度。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5月30日前,鲁山县政府依法拆除或搬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封闭违法排污口。2010年6月30日前,市新城区管委会完成辖区内白龟山水库水源保护区防护网、界桩、界牌的设置。2010年7月30日前,各有关县(区)政府、市新城区管委会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并报市环保局备案。2010年9月30日前,各有关县(区)政府完成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桩、界牌的设置。
各有关县(区)政府、市新城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石龙区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石龙区全年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00天以上。对辖区内焦化、水泥、建材、水玻璃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确定整治项目、整治措施、完成时间,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虽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新、改、扩建项目,立即实施停产、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未补办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焦化、建材、染料、洗煤、煤堆场等污染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按照现行环保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对辖区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石龙区政府按照省、市环保部门的要求,对本方案确定辖区内所有污染项目进行核查,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综合整治企业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实施治理,对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2010年4月30日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
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具备环评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运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补办试生产和验收手续,并处罚款。对2010年10月30日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石龙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三)焦化行业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对全市焦化行业进行调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由各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对属于整合的焦化企业,在新生产线建成投运之时,老生产线必须关闭到位。在关闭之前,老生产线废气、废水、煤场等治污设施必须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2.工作责任。各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焦化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四)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1.工作任务。完成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包括1个已建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站改造、新建7个市控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站、新建1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包括新建4个县级空气自动站、新建1个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自动站、平顶山市区城市空气自动监控系统改造)、移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完成2010年度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基站)更新改造任务,并建立规范的第三方运营体系;完成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放射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完善和提升市环境监控平台综合应用功能。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5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此项工作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市环保局、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完成1个国家级生态乡镇、3个省级生态乡镇、23个省级生态村、30个市级生态村创建任务。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省级、市级生态村创建任务。2010年10月30日前,完成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创建任务。
各有关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六)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1.工作任务。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各县(市)政府、市新城区管委会应根据目前本辖区污水处理厂现状、运行情况等因素,编制2010-2015年辖区内污泥处理处置规划。
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市污水处理厂(一、二期)进行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建设。市污水处理厂(一、二期)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印发)要求,结合污水处理工艺,制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最终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5月30日前,各县(市)政府、市新城区管委会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2010年3月30日前,市污水处理厂制定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建设方案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环保厅备案。
2010年9月30日前,市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
辖区内2010-2015年污泥处理处置规划编制工作由各县(市)政府、市新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治理单位具体落实。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治理单位具体落实。市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城建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完成本部门任务。
各县(市)政府、市新城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污泥处理处置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市公用事业局主要领导为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七)淮河流域“十一五”规划项目建设1工作任务。按照国家、省《淮河流域“十一五”规划》要求,全面完成规划项目建设任务。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平顶山市淮河流域“十一五”规划项目建设任务。各有关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规划项目建设任务。市环保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市属企业完成规划项目建设任务。
各有关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县(市)辖区规划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市环保局主要领导为市属规划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八)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确定1-2个污染严重的区域和行业,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中平能化集团对所属矸石山及堆放场所进行综合整治,达到防扬尘、防溢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中平能化集团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九)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回头看”。对2008年以来实施环境综合整治的区域和行业内的关闭企业、限期治理企业逐一排查,重点检查关闭企业是否死灰复燃,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并且稳定达标排放。检查中发现关闭企业出现反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责任。对没有完成治理任务擅自开工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三、工作标准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焦化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焦化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处置后的污泥应符合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生态村和生态乡镇创建标准:达到国家、省级、市级生态村和生态乡镇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二)强化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重点区域、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三)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监察部门: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报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公用事业部门:督促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取缔矿产资源无证开采等乱采乱挖行为,规范有证开采,尽可能减少因矿产资源开采带来的生态破坏,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四)责任追究。2010年10月30日前完不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五)社会监督。市环保局负责在2010年3月15日前在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在2010年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六)加强调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新城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要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要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
附件:2010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