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0-0002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为了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稳定,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市公安局决定,自2010年4月起至年底,在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必须认清形势,自即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投案自首,彻底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二、凡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凡为“两抢一盗”犯罪分子销赃的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凡购买被盗抢物品供自己使用的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退赃的,可以免除处罚;明知是被盗抢物品而买赃的,一经查获,依法惩处。
四、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或顶风作案的,公安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尽快缉捕归案,依法予以严惩。对于驾乘摩托车实施抢劫、抢夺行为的,依法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构成犯
罪的,一律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五、“两抢一盗”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属应当主动寻找和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凡亲属主动报案并说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或者扭送归案的,只要符合如实供述罪行的条件,也可视为自首。
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包庇、窝藏“两抢一盗”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得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不得帮助其逃匿或作虚假证明,也不得向其提供任何资助。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主动参与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和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主动提供线索、举报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功人员,视情给予现金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当场抓获扭送驾乘摩托车实施抢劫、抢夺犯罪嫌疑人的,重奖现金10000元。凡威胁、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正告所有“两抢一盗”违法犯罪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投案自首是你们唯一的出路,不要等待观望,心存侥幸,要立即悬崖勒马,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企图蒙混过关甚至继续为非作歹,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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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平顶山市公安局
二O—O年四月十日